根據《選罷法》第45條之5規定,當選人只有1人的選舉(如正副總統、縣市鄉鎮長、立委等),候選人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皆可享1票30元的競選經費補貼;當選人超過1人者(如縣市議員、鄉鎮市代表等),得票數超過該選區當選人最低得票數(當選尾)2分之1,也可享1票30元競選經費補貼。
是項由全國納稅人掏腰包,被通稱為選舉補助款的措施,其用意相當程度是希望減輕候選人(尤其是弱勢候選人)的財力負擔。原則沒有錯,但相關辦法卻訂得極其誇張荒唐。
首先,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正副總統候選人所領取的選票補助款,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選票補助款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的限制,其天馬行空的程度,跟毫無限制有差嗎?講直白一點,簡直就是在開全國納稅人的玩笑──2012年、2016年、2020年總統選舉的法定競選經費上限分別是4.24億元、4.28億元與4.3億元,換算下來,一個候選人得票數要超過1400萬票,所領取的選票補助款才會超過候選人法定的競選經費最高金額!1400萬票,連兩個馬英九或兩個蔡英文都望塵莫及,這不是誇張的玩笑,什麼才是?
其次,既然說是「競選經費補貼」,那當然是要雪中送炭而非錦上添花吧?以2012年的大選為例,蔡英文、蘇嘉全申報的政治獻金收入是7.5671億元、支出是7.0985億元,馬英九、吳敦義申報的政治獻金收入是4.4640億元、支出是4.4418億元,兩組人馬都競選經費收入大於競選經費支出!既然候選人有選舉結餘款入袋了,國庫還競選經費「補貼」,那不是錦上添花又是什麼?候選人領補貼領到滿而溢之,那不是發選舉財又是什麼?
再以韓國瑜、柯文哲的2018年市長選舉為例:韓國瑜的申報捐贈收入為1億2914萬9779元、支出為1億1408萬7536元;柯文哲收入4405萬3640元,支出5588萬4781元。收入已然大於支出的韓國瑜,應該完全不用競選經費補貼(否則就是變相的發選舉財);結餘負1183萬1141元的柯文哲,競選經費補貼應該以領取1183萬1141元為限,只能少、不能多,這才是健康的「競選經費補貼」辦法,不是嗎?
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新竹市選舉委員會前委員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