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赴港押人 逼認我主權 港府欲「私了」 陸委會把球踢回 法官讚高招

出版時間 2019/10/23

林孟皇近日均關注陳同佳案的事件發展,他表示:「陸委會的做法很好,高招!要香港政府承認台灣的司法主權。」林指出,陳同佳案發生後,港府對於我方希望司法互助置之不理,但是在合作打擊犯罪的國際共識下,許多與台灣沒有邦交的國家,對於個案其實都可彼此合作,例如在台灣撞死送報生逃到英國的林克穎,英國法院最後雖沒判准把人引渡來台,但處理過程中與我方司法單位是互信合作的。
林孟皇認為,陳同佳案除了要踐行個案的司法正義,更高層次的意義應是我方與香港政府能否透過此一個案的磨合,即便在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的情況下,建立合作互信的司法先例。

律師林智群表示,陳同佳對香港政府來說是個燙手山芋,但他今天就要刑滿出獄,如果任由他在香港趴趴走,恐引起輿論批評,在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的情況下,若由香港官方把人交給台灣官方,好像等同港府承認台灣政府,可能因此才會冒出陳男打算來台投案的訊息,背後原因不排除是香港政府想「私了」。
林認為,陸委會開記者會公開說明我方要派人去香港把陳同佳押解來台,不外乎兩個用意,一是「把球踢回去」,二是如果香港政府拒絕或理都不理,至少我方已留下書面證據,也就是我方表態要去押解重罪嫌犯,是你香港政府不交人,「陸委會此一函文,可作為以後與港府針對此案發生爭執時的本錢」。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則認為,暫且不論陸委會新條件可行性如何,台灣皆應堅定「不論港府同意與否,也不論陳嫌以何種方法入境,我國都不改依法逮捕、偵辦」的明確立場。林也提醒,「政府應考慮,港方若答應條件,但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要求未來可派港警來台押人,我國究竟是得、是失?涉外刑案牽一髮動全身,審慎評估為宜。」

★反對來台投案
1.在港入監卻不審 港突放人目的弔詭
→行政院長蘇貞昌:港人殺港人,嫌犯現人在香港監獄,港府先前不辦,如今說要送來台灣非常詭異。
2.並非僅策動投案 台港須簽司法互助
→法務部長蔡清祥:此事依循國際司法互助正式管道,先進行司法互助磋商,「而不是只策動他來投案」。
3.投案時機點不妥 政府得納政治考量
→國安局長邱國正:此案時機點很不妥,不得不作政治考量。「反送中」歷時一年多,在此節骨眼要把人送來台灣啟人疑竇,須妥當評估。
4.勸兇嫌投案牧師 竟是中國政協委員
→香港聖公會祕書長管浩鳴上周五申請入台,但因管具中國政協委員身分,依規定須臨櫃申請並經陸委會等單位審查才能進台灣,管和陳2人目前均被移民署註記為「不得核發登機證」的管制名單。
5.若開「渡台」先例 港府可逼港人送中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若今天港府可逼陳嫌來台投案,未來就可逼港人到中國投案,「這是開了一個口,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6.無管轄權須送中 把台納「一中」框架
→陸委會:港府處心積慮凸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地區犯罪,港府沒管轄權須送回中國審理;港府也用同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一個中國」框架下。

★支持來台投案
1.在台殺人卻袖手 政府不該閹割主權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將來任何國家和我們沒引渡條文,來台殺人放火跑掉,統統都沒事,民進黨政府怎可這樣閹割主權?
2.先建立個案範例 再與港簽互助協議
→前總統馬英九:應先就個案同意陳同佳來台受審,建立司法互助實務的範例,再跟香港協商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3.在台犯罪在台審 行使我司法管轄權
→淡大教授包正豪:在台犯罪殺人的外籍罪犯,接受台灣司法審判,是台灣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明證。
4.拒收即代表縱放 在台審理彰顯主權
→政大教授廖元豪:拒收即代表讓殺人犯逍遙法外,審理此案可彰顯台灣主權和司法權。
5.循林克穎引渡案 以維護被害者人權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台灣千方百計希望引渡林克穎來台受審,還被害人公道,如今陳嫌要來台投案,民進黨卻阻撓,「被害者人權到哪去了?」
6.港遣返台灣罪犯 不等同設一中圈套
→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如果香港遣返台灣罪犯是「一個中國」圈套,那當初希望與香港建立司法互助幹什麼?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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