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女友掀反送中 港男致函林鄭 願來台受審 欲平息反送中怒火 港府改稱:會協助

出版時間 2019/10/19

港府昨深夜10時許發布新聞稿,稱收到目前仍在獄中的陳同佳來信,表示其已決定刑滿後「到台灣自首,並請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新聞稿聲稱「台灣刑事警察局今日(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陳同佳自首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對於港府說法,刑事局副局長廖訓誠昨表示,目前未接獲相關訊息。負責與香港警方聯繫的兩岸科也表示,至下班前未接獲陳同佳要投案訊息。
實際上,早在港府發新聞稿聲稱陳同佳有意赴台投案之前,上月在獄中為陳男受洗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昨已向多家媒體透露,現年20歲的陳同佳有意出獄後赴台投案。管浩鳴自稱半年前主動認識獄中的陳同佳,而陳男對自身惡行、對潘曉穎家人感到很大歉意,希望能「面對自己所做的事」,但因不熟悉台灣司法情況而對投案多有遲疑,管遂透過自身人脈向陳介紹一台灣律師,該律師早前親自赴港為陳男釋疑,管並稱1個多月前陳男就決定出獄後赴台灣投案。
管浩鳴還以「司法健全的話,沒理由人家回來自首,你還判最高刑罰死刑吧!」向台灣司法單位喊話,莫判陳男死刑,並指陳男已有體認,來台投案還是可能遭判10年以上刑期。管透露陳男出獄後將與家人短聚、處理簽證等問題,暫未確定出發日期;管還強調,陳對自身個案觸發過去4個多月來的香港「反送中」政治風暴感到歉意,希望隨著去台灣自首,能讓香港的示威浪潮平靜一點。

管浩鳴本人5月曾公開支持港府修訂《逃犯條例》,還稱若不修法「讓台灣殺人案疑犯逍遙法外,不符公義」。
負責偵辦相關命案的士林地檢署昨稱,尚無法證實陳男有意投案的說法真偽,也無法保障陳男來台投案一定不判死刑。因士檢已對陳男發布通緝,陳男若真赴台,將在入境後直接被警方逮捕歸案。
律師施雅馨分析,陳男的情況不符合也無法適用自首減刑規定,但他來台投案可佐證有悔過之心,法官可能不判他死刑,但法官也可能認定陳男手段兇殘,造成一屍兩命且犯後立刻返港,躲避追緝惡性重大,仍有判陳男死刑的空間。

據《刑法》62條規定,「自首」是指犯刑罰之罪,在未被發覺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犯罪事實,並願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自首者雖「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則仍須依其規定。至於「投案」則是犯罪者在該管機構已發覺犯罪事實,並懷疑為某人所犯後,犯罪者才自動到案。而投案者並非自首,依法沒有一定要減輕刑罰,但法官仍可依犯後的悔罪而從輕量處。
另外,《刑法》271條的殺人罪,其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院今年5月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殺人罪已不再有刑事追訴權時效限制。而陳同佳目前被法務部的通緝時限長達37年6個月,至20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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