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逃19年 淫狼栽在一滴血

出版時間 2019/10/02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1999年6月12日下午4時許,年僅15歲的被害少女從補習班下課回家,聽見住處大樓電梯裡有小孩受困哭泣,少女急忙打電話告訴父親,並跑到大樓外企圖求援。
當時26歲的邱男路過得知,佯裝幫忙,騙少女回家拿工具趁機尾隨進屋,持屋內菜刀抵住少女脖子,壓制在地強脫衣物親吻猥褻。
少女哭求邱男放過她:「我可以給你錢,將來還要嫁人,不要對我這樣!」邱男仍仗著體型優勢,逼被害人為他口交性侵得逞,再持刀脅迫被害人交出7000元,得手後逃逸。
被害少女強忍驚恐,將含在嘴裡的邱男精液吐在衛生紙保存,脫困後驗傷報案交給警方比對,但因當時資料庫無相符樣本而成懸案。直到2016年7月12日,邱男在新竹竹北偷一家檳榔攤,留下指紋還被鐵皮刮傷而留下一滴血,檢警依指紋查出邱男行竊,比對血跡更發現邱男先前所犯的強盜強制性交案。
邱男於去年初落網,經採集唾液檢體再度比對本案精液樣本,確認DNA相符無誤,距離本案發生已超過18年。邱到案被羈押至今,辯稱當時與被害少女性交易,否認性侵與強盜,還自稱20年來活得渾渾噩噩,不知如何彌補被害人,希望法官讓他交保出去賺錢賠償。
一審批邱男犯行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陰影,不僅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更影響其人格成長、人際關係與正常性關係,且邱男不認罪沒賠償,毫無悔意,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6月。
邱男上訴二審仍否認犯罪,二審查明本案從發生到邱男被起訴移審地院,前後共18年11個月又11天,本案發生時的《刑法》舊法規定追訴權時效是20年,並沒過期,但邱當時所涉犯的《懲治盜匪條例》已被廢止,邱因而逃過唯一死刑。
二審認定邱男以強暴方式對被害人強盜強制性交,且遲沒賠償和解,但考量邱男在本案之前的5年內,雖另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在本案構成累犯關係,不過兩案罪名罪質迥異、侵害法益不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加重最低本刑,因此酌減改判13年徒刑。最高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邱所犯竊案被判刑9月,另案已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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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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