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分局員警薛定岳殉職後,警政署表示將取消「取締酒後駕車工作計畫之基準分」,禁止各警察機關自訂績效目標值。實際上,警政署自身即長期將績效數字作為改善治安的解釋,逮捕的犯嫌越多、治安就越好,此前也曾展示取締酒駕數作為強化防治酒駕的成果。長年以來形塑出績效掛帥的風氣,「模範警察」皆是刑事績效卓越的同仁,各單位也僅以績效多寡評定一名警察的價值;績效成為了警察的一切。
然而,警察的績效目標一直為各界所不解:究竟是以何種理由將某項目標視為工作重點?其目標值又是如何產生?
綜觀警察過往的績效管理,其目的、手段、評量、成效,完全無法展現出警政專業,只是頭痛醫腳、治標不治本、回應輿論與政治原因的表現:孫穗芬女士因坐後座未繫安全帶車禍逝世,便要求各單位限期取締10件後座未繫安全帶;因媒體報導某縣市道路工程問題影響行人,縣市警局要求所屬單位每周取締5件行人違規;毒品取締件數評比落後給其他縣市,局長便將績效目標提高至原本的1倍……各種現象顯示警察的績效目標並非基於專業,而是充滿人治的考量。
最常使用的績效目標制定公式,便是單位人數配額,或是前3年平均件數。然這完全反映警察制定績效目標未考量地區特性、組織性質、違法誘因等要素,缺乏科學化的測量指標,且目標值還會因長官的心意而浮動。說明這樣的績效管理並非為了地區治安、危害防制,僅是長官憑個人思維,為回應上級要求的管制措施。
新公共管理發展40餘年,各界早有反思公部門過度重視量化指標、以KPI衡量一切行政所產生的弊病。也曾有許多基層員警、學者指出警察的績效問題,然而警政署持續漠視悲劇一再發生,直到最後輿論無法壓抑,才開始作出回應。看在基層警察眼裡,不禁好奇,如果本身即是非因專業考量建立的績效制度,又可因為長官的心意不經政策評估立刻廢除,那我們究竟是為何而忙?未來會不會又因為另一封陳情書,讓績效制度再度復活?
衷心希望警政署並非僅因為殉職警薛定岳未婚妻侯小姐的陳情書、而是已正視「取締酒駕績效顯已偏離警察任務之遂行,且造成警力的不當運用,其風險與社會成本對比政策成果不符效益」等事實,並經過通盤政策評估後廢除此項績效目標,進而檢討因為達成取締酒駕績效而編排的各種勤務。
經歷多次警政署換湯不換藥的改革,基層員警對此消息大多不抱期待。然吾人仍對警政署願意檢討酒駕績效表示肯定,期望署方進而檢討如安居、斬手等以取締績效目標為核心的績效專案,合理運用警力與勤務規劃,導正警察長久以來偏廢績效的組織文化,如此將會是警察與人民之福。
基層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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