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執法不積極:金融機構對於大筆資金流動,有其專業上的敏感度,也知道如何處理異常資金流動的問題。只是,金融機構畢竟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如果沒有同時獲得首長與司法機關的支持,通常這些金檢人員不敢輕舉妄動。所以,如果從這起個案看來,可能存在金融執法不積極的問題。但因為這個案具政治敏感性;除非檢察官指揮辦案,否則金檢人員難有著力點,因此和下個問題有關。
三、檢察體系受政治掣肘:法理上,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則是接受檢察官指揮辦案的執行人員。所以如果300萬元存在犯罪疑義,應由檢察官發動偵查。或依「檢察一體」的精神,亦可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下令啟動調查。但以目前的體制,要求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啟動偵查,也可能存在困境。主要原因在於個案當事人是立委,具高度政治性。所以,如果說檢察體系受政治掣肘,也有道理;特別是,特偵組遭裁撤後,檢察體系少了有嚇阻力的虎頭鍘。因此直接要求檢察官逕行偵查,可能存在政治上的難處,這又和下個問題有關。
四、立委自律機制不彰:目前我立法院是有自律監督機制,例如民國91年通過《立法委員行為法》。該法設有倫理規範、利益迴避、遊說與政治捐獻相關條文;同時亦規定應設「紀律委員會」,亦提供設置與懲戒違法的相關規定。但從這次的個案看來,似乎這部法典也沒有發揮什麼「規範」的功能。雖然,如果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能夠出面,也可以是解套方法,但目前似乎看不出這樣的跡象。
基於前述四點,我們有理由說明我洗錢防制體系的組織是鬆散的。雖然300萬元有可能如該立委所言,這是給兒子的投資新南向珍珠奶茶的資金。但這只是說明「用途」,並沒有說明300萬元的來源。重點在於,洗錢防制體系是「國家級」(由行政院主導的)的政府反洗錢組織,如果洗錢防制體系沒有回應或消極回應,可能造成我洗錢防制體系進一步解體,其後果大家可想而知。或者,這後果或代價可能要「全民」負擔。
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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