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原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頒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2011年修改後增加赴台個人遊。該《辦法》第2條規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可採取團隊旅遊或者個人旅遊兩種形式。大陸居民赴台個人旅遊可自行前往台灣地區,在台灣期間可自行活動。國務院和下屬三部辦局頒布的法規規章沒有授權任何部門可以何種名義暫停赴台個人遊。
其二、突襲性政策變更貌似凸顯公權力的法力無邊,但它的任性也會反噬自身公信力。
「海旅會」7月31日突襲發布公告,決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暫停赴台個人遊試點。此時正值暑期旅遊旺季,大陸個人遊旅客早已規劃好台灣之行,現在說停就停、停到何時也是未知數,憤懣之情可想而知。與此同時,赴台個人遊業者也對未來經營布局更加的舉棋不定。法律政策環境是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其不確定性會給民間投資帶來顯性和隱性的長期損害。更不用說,遽然暫停給相關各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如何補救,也是一個需要面對的行政倫理和責任問題。
其三、「海旅會」本身不是一個發號施令的適格行政主體。
根據「海旅會」《章程》規定,該會性質是「專門從事海峽兩岸旅遊交流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很顯然沒有任何行政管理職能。「海旅會」乃民間主體,卻行公權之事,所發公告也不引用任何法律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3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而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授權「海旅會」可以叫停赴台個人遊。
公告雖然發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簡稱「文旅部」)官網,也不必然代表文旅部的正式行文授權。更何況全面暫停赴台個人遊,連「文旅部」也無權為之,「海旅會」豈能代之?如果主管部門有自知之明,將不當之事由協會行之,這何嘗不是「依法治國」的反諷?
四九建政,盡毀六法。七九改開,法制重建。立法從無到有,算是進入「有法可依」階段。「法大」抑或「權大」依然困擾人心,彰顯法治精神依然缺位。如何才能達至「法治」?2004年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總結之:「對聯合國而言,法治(這一概念)還要求採取措施遵守以下原則: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正適用法律、三權分立、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式和法律透明。」
比照聯合國的法治概念,此次暫停事件至少應該在「法律至高無上、參與性決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式」方面加以反思和改正,方能提升行政決策的法治水準。
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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