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機關反貪腐的四大障礙(楊永年)

出版時間 2019/07/13

一、首長不重視:反貪腐政策或機制的推動,首長最為重要;如果首長不支持,反貪腐政策就不容易推動。所謂首長包括總統、立法院長、議長等,甚至民代自主性高,若有民代願意發動或連署,也可能引起重視。首長重視固然是重要因素,但非唯一因素,或仍存在下列障礙。
二、資訊不透明:依起訴或判決書的內容,我們知道具有貪瀆結果的事證,但我們不知道整個流程經過。簡單說,貪瀆案件的發生不會是一天或兩天;而經常是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累積所發生。因此,如果我們能釐清民代貪瀆行為最初如何發生,就可設計預警資訊;或可在適當時機作某程度的(行政)介入,也許就不會發生這麼嚴重的貪瀆(行為)問題。或者,愈是不透明,愈可能存在模糊地帶或上下其手的空間。
三、民意機關不願意:因為民意機關存在極大的工作自主性,愈是透明的結果,可能降低民意代表或幕僚人員的工作自主性。所以他們當然不願意受「行政管制」,只願「自主治理」。但也因為民意機關自主廉政治理成效不彰,才會出現貪瀆問題。我們既然知道民意機關不願意,就得思考如何讓他們願意接受或發展更透明的「防貪機制」,或者不管民意機關願不願意,都應接受民意機關建構「反貪腐」機制。
四、選民不重視:民意機關之所以不重視反貪腐機制的建立,主要也因為選民不重視這議題;或目前制度文化存在許多盲點,使得民意機關的反貪腐機制無法建構。但如果選民願意重視,或願在非營性組織推動下,認同與推動反貪腐機制的建立也是可行。若能在選前就推動反貪腐公約連署或簽署,並讓候選人都能簽署「反貪腐」公約,是可行的方式之一。

目前民意機關是所有政府部門唯一未設政風單位的機關,是否要設是另一個議題。重點在於防貪機制或政策的欠缺才是問題所在,而關鍵則在於能否掃除或克服前述障礙。

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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