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失去人民信任有多麼可怕,百萬香港人民反《逃犯條例》的怒吼,就是恐懼的總合。英國統治香港156年留下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雨傘運動後發生重大變化。指標之一是2017年香港高等法院撤銷雨傘運動學生領袖黃之鋒3人原審社會服務的判決,改判3人立即入獄服刑,主審法官楊振權在判決書寫下:「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CAAR 4/2016)
法官判詞以政治批鬥取代法律論理,嚴重傷害香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類似違反政治中立為當權者服務的司法事例,近年來層出不窮,香港社會擔憂司法擋不住「一國二制」的蠶食鯨吞,《逃犯條例》才成為引爆抗爭的導火線。
今日香港證明,法官、檢察官若是失去公正獨立,會帶來多可怕的信任危機。為督促世界各國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由法官和律師獨立性問題特別報告員研究「司法課責」問題,蒐集現行國際與區域人權標準,審查司法課責各種不同形式和各類可付諸實現的機制,在確保司法獨立的同時,追究司法制度應負的責任。
2014年4月28日聯合國大會公布該報告,在第23段指出:「在民主制度中……為了公眾的利益,賦予法官和檢察官秉持獨立和公正的保障,那麼按符合邏輯的作法,就該設立起各種機制核查上述特權是否使用得當;是否沒有逆轉這些特權的宗旨。」(A/HRC/26/32)其中設立核查法官檢察官權力是否使用得當的機制,正是台灣甫完成的《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
從國際規範檢視此次修法:(1)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2)請求評鑑時效合理延長、(3)縮短冗長相關程序、(4)請求評鑑人的程序保障、(5)職務法庭採用參審制,這5點是符合世界潮流的進步措施。然而,(1)請求評鑑人之範圍過於狹窄、(2)評鑑委員並未明文納入非法律人、(3)廢除全面評核、(4)司法品質無法評鑑問題未解、(5)充實評鑑組織規範不明,這5點則仍落後法治先進國家。
此次修法,還凸顯台灣對「司法課責」國際與區域人權標準的陌生與不理解,例如前述報告完全沒有在修法文件引用。所幸修法過程的公開論辯,各種國際規範被引介為國人所知。在此推薦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2016年出版的《司法課責—法律工作者指南No.13》,本書法規齊全,案例豐富,建議司法當局作為新法施行的參考依據。
2011年《法官法》立法,賦予民間團體請求個案評鑑的責任。8年來,無數的民眾來到民間司改會申訴司法不公,他們的痛苦與眼淚催逼本會,在沒有任何政府補助,完全靠公益捐款的艱困情況,提出個案評鑑超過所有案件的半數,懲戒淘汰多位不適任者。
此次修法刪除了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資格,我們期待接手受理人民申訴的「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能善待每一位申訴人,體會他們面對司法不公的委曲與憤怒,站在人民的立場有效監督。 前天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發表《法官法》修正的公開信,宣示「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重建社會信任的司法」。站在民間立場,我們會持續監督官方落實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直到台灣司法贏得全民信任,確保台灣不會成為下一個香港。
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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