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試圖回頭從教育法制在公共化落實程度的表現上,來檢視這樣的情況,其實可以發現,涉及國家教育政策發展的原則性規範,大抵是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政策的形成,再透過法制程序轉化為法令的內容,學理上稱為政策性立法,也正因為如此,負責教育政策擬定的最高主管機關,面對教育議題的態度,以及政策執行的意志就顯得相當的重要。
就以私立國中巧立各種名目招生,是否違反現行教育法令而言,教育部近日對外回應的方向大略為:「依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私立國中小要訂定招生辦法送縣市政府核定,編班跟分組學習也要遵守常態編班規定,但是《私立學校法》第57條規定,非政府捐助設立,而且沒有接受政府獎補助的學校,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入學方式、名額分配就可以不受相關限制。」因此,部分私立國中也紛紛跳出來解釋,因為從未受到獎補助,而不受到相關規定的約束,也沒有違法的問題。
有問題的是,細繹《私校法》的立法背景,私校的設置無非是政府在民國60年代初期因為資源有限,但為了增加國民就學機會之主要目的,遂由公機器提供相關稅捐優惠後,委託民間開辦及管理,本質仍屬公共財的性質,這樣的論述,從民國88年所訂定的《教育基本法》第7條第2項,就可以得到印證,因此,教育部是否可以蒙著眼睛,不去梳理政策脈絡,逕自在「成本、資產」的換算下,推卻其政府的角色,實在耐人尋味。
教育部雖然曾經在106年前後,提出《私校法》第57條的修法版本,企圖重新界定學校法人所設國民中小學辦理法定事項,得不受該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的條件,但是受到壓力團體的遊說,相關法案並未完成法制程序便胎死腹中。
另外,嚴格來說,依照所涉及相關的法令,並透過法律授權訂定的相關子法,權責機關幾乎都在教育部,監督機關則有隸屬各地方縣市政府,然而,教育部在放寬「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的同時,只明定學校應送招生計畫報備查,而未於相關子法內容中規範班級人數上限,讓私立國中班級人數相較於同級公立學校班級人數比高達1.7倍。
在民間團體方面,為了確保教育的公共性與教學正常化,早在102年前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針對「私中小六基測」的亂象,便發出新聞稿提出警告並要求執政當局「提升私校的公共性」,107年間再召開記者會並提出《私立學校法》第57條修法建議版本的內容,即要求教育部及立法院應該正視這個問題,禁止私立國中以各種名目,例如:各種科學營隊、多元智能成長營、數理語文菁英競賽等等方式為包裝進行招生,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也應該透過統一私校入學的線上登記抽籤與監督各校常態編班落實狀況等方式,來保障學生受教權,但教育部一樣因為受到各種外部因素,以及壓力團體的阻撓下,未能夠完成法制程序。
綜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國民教育逐漸趨於市場化的現象,除了要修正《私校法》第57條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外,更應該再嚴肅的重新思考,國民教育之目的為何?如何讓家長能夠在有足夠的資源,並經過充分考慮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形下,誘發家長公共選擇的動機?惟有如此,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與學生公平受到教育的權利才能真正獲得實踐。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法務中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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