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有2次酒駕前科的葉斯能2015年7月26日上午10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桃園新屋東興路往南方向,他一路緊跟前方1輛轎車,此時徐姓女子開車搭載母親從對向往北駛來。
當時徐女車輛與葉男的前車即將交會之際,葉男突越線加速企圖超車,徐女見狀急打方向盤往右閃,但車身失控撞上路肩水泥護欄,葉男僅短暫停車,但沒下車察看就開走。徐女送醫後僅胸壁與左膝輕微挫傷,但徐母第5、6節頸椎受創錯位,併發四肢癱瘓症狀,醫院宣告終身無法復元,飲食與便溺都得靠旁人照料。
警方依據路人提供的車號查獲葉男,由於雙方車身經鑑定確認沒碰撞,葉男藉此否認肇事,宣稱他和徐女會車通過後,突然聽到撞擊聲,前車隨即緊急煞車,他才向左閃避,並非意圖超車而釀禍,堅稱徐女是自撞卻誣賴他肇事。
但當時開車在葉男前方的莊姓男子證稱,葉男沿路高速緊跟著他,接近事發地點時,他鬆開油門減速,他從後照鏡看到葉車從左邊切出準備超越他的車,此時對向的徐女也開車駛近,接著就聽到碰撞聲,然後就看到葉、徐的車各自打橫。
法官認為,莊男證詞與徐女指控相符,考量葉男自稱開車30幾年、不可能在對向有來車時還超車,可見葉男明知此舉很危險,卻執意惡意超車,使徐女自撞造成徐母重傷,又逕自逃離,到案也沒認錯和解、態度不佳。一審據此依過失傷害致重傷與肇事逃逸罪,合併判葉男2年。
葉男上訴改稱是莊男突然煞車,他向左閃避才追撞,徐女誤以為他要超車,才失控自撞,但高院仍認定葉男的危險駕駛行為才是事故主因,駁回葉男的上訴,其中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刑8月定讞,肇事逃逸罪判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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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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