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先生,前因林口合宜住宅及八德合宜住宅案,交付賄款2000萬給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在二審判決前,又自白因新竹東大路眷村改建案,與葉期約賄款2200萬元,結果趙繳了2億,獲得緩刑,舉國譁然。人民對司法認知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還是沒辦法去除。
試想:趙藤雄答應行賄4200萬,那他期待得到的不正利益多少?不言而喻。那麼,到底「茶葉蛋」女子跟趙藤雄比較起來,誰再犯可能性比較高?誰比較有教化可能?這個答案恐怕連法官也不能保證。問題是,在趙案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何以「茶葉蛋」案法官沒有呢?其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從上開規定可知:茶葉蛋案的法官,應該可以彈性的運用附條件的緩刑規定,命方姓女子道歉、立悔過書、賠償以及公益捐,以試探方女有無再犯之虞。至於公益捐的金額多少,縱使依民間賣場常寫的賠100倍,也不過1800元。如果方姓女子仍不遵行,被撤銷緩刑,咎由自取,媒體還會感到不可思議嗎?
2億元對趙藤雄來說,可謂九牛一毛;9萬元對家境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的方女來說,宛如千斤重擔。趙藤雄案之於「茶葉蛋」案,前者的銅臭味過濃,後者的人情味太淡。
新聞媒體的焦點,「不可思議」永遠是其中之一;很可惜,茶葉蛋案我們沒有看到法官的智慧,卻看見「不可思議」。司法威信,經常是一粒老鼠屎,毀了一鍋粥。期待能在媒體上看到台灣法官智慧而溫馨的一面。
退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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