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權力制衡設計下,立法院若要善盡職責,就必須健全同意權審查配套機制,讓審查過程更能檢驗被提名人的專業能力與適任程度。
很多人都在電影或影集中看過美國國會的聽證審查制度,重要人事案的被提名人往往像被剝層皮一樣遭到嚴格檢驗,若被提名人的紀錄不良、操守不佳、黨派色彩太強,或是出現嚴重歧視言論,就算是國會多數黨也無法順利護航,因為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許多制度台灣無法完全類比,但其盡量公開透明的審查機制仍值得台灣效尤。而立法院之前也已在民進黨團主導下,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規定人事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必須舉行公聽會及廣納各界意見,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等資料也必須在提名後7日內提供全體委員參考。
然而,上述足以讓立法院健全同意權審查的進步配套機制,至今卻沒有完成立法,導致提名人選出現爭議時,依舊只能停留在「少數黨霸佔主席台阻擋投票,多數黨祭出黨紀強行通過」場面。而爭議人選也將影響獨立機關的公信力,例如中選會委員張淑中已請辭抗議,李進勇還沒上任就被打了一個大問號,未來中選會的運作恐將更為困難。
李進勇人事案落幕後,立法院下一項同意權審查,是蔡英文總統提名的謝銘洋、呂太郎、蔡宗珍、楊惠欽等4位大法官人選。大法官職司釋憲,除了備受矚目的婚姻平權釋憲案,未來年改、黨產等釋憲案也都事關重大,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此刻正是立法院健全同意權審查機制的好時機。
更何況,沒有永遠的執政黨,下屆國會政治生態難料,本屆立委應該盡速完成這項重要修法工作,為國家建立完善制度,難道還要讓新國會在行使同意權時繼續上演全武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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