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監委彈劾陳隆翔檢察官,引爆基層司法官反彈,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包宗和、蔡培村等5位委員,認為彈劾有問題,投下反對票,並提出所持反對之法律層面理由,其中更指出「請特別注意被彈劾人即陳檢察官寫給張院長之陳情書,曾談及提案委員一再以錯誤法律見解質疑或譏笑陳情人云」。該段陳訴是何等嚴重,依「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16條即指出「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態度應合宜,並切實注意維護被調查對象應有之尊嚴。」陳檢察官此種控訴,實情如何?事關監委清譽,不可石沉大海,即應送交紀律委員會處理,更應調閱約詢錄音帶調查釐清。
曾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庭訊態度惡劣,屢有恫嚇、怒罵、歧視被告或告訴人,甚至有情緒失控等言行,即遭監委洪昭男、黃武次提案彈劾,並指出警惕司法人員不應損及人權與司法形象。反觀此指控監委約詢調查案件是否損及人權與監察形象?更該帶頭自清,才能整飭官箴、保障人權。
又有媒體報導彈劾陳隆翔檢察官後,陳師孟委員得意地在《尖尾週記》詳述第一次提案以10:2被否決,第二次提案則6:5通過的過程,還指出:這兩輪的票數「完美」呈現出監察院的「藍綠生態」,人家是「顏色革命」,我們是「顏色投票」。亦曾在《尖尾週記》表示:「辦藍不辦綠,吾不得已也!」、「在未來一年半載,還會有不少『顏色鮮明』的案件陸續出籠。」
此番言論引發外界不少議論,陳師孟委員是否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2條「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第3條「監察委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受質疑有損監察院之行為。」亦應送請紀律委員會調查處理。
回顧上屆監察院紀律委員會即曾通過監委趙昌平對王建煊院長的調查報告,指出中國著名大學EMBA班學員參訪監察院,王院長為其中一對台商新人證婚,約15分鐘為新人福證,相關經費由王院長個人支付,行為雖未違《公務員服務法》,但院長「地位崇隆,動見觀瞻,自當謹慎行事,以維機關形象」,而在上班時間從事證婚等與院長職務無關事務,影響本院聲譽,容有不妥。
監委不能「和尚打傘」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或有其他違法失職情事,否則可提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可為促其注意、警告、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等處分。
監察院的紀律委員會醒醒吧,否則全民會忘了監察院的存在。
第四屆監察委員、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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