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案衝擊司法核心價值:如果如媒體或某些司法人員所述,此次監委彈劾的個案,係檢察官本「職權」範圍所作的決議。若然,如何制訂檢察官自主裁量權的「防火牆」,避免重複問題或錯誤再度發生。如果真有監委有錯,必須立即導正;若不及時導正,司法職權可能會受其他(政治)因素干擾。
事實上,檢察官的定位問題,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過激烈討論,造成基層檢察官工作士氣低落;並直接或間接導致多位優秀檢察官因此掛冠求去。如果這次監察院濫權屬實,可能衝擊檢察官司法核心價值;或若檢察官的核心價值鬆動或造成影響,受害的將不只是檢察官,司法正義也會同時被陪葬。
第二,監委職權應受規範: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是「制衡」,任何一院(職權)過度膨脹或功能不彰,都可能造成民怨或影響民眾權益。以這次的個案為例,如果真有濫權或侵犯司法調查權,那真的是茲事體大。因為監察院(委員)具有崇高地位、權力與責任,我們社會很少會去檢討或質疑監委的職能。透過這次事件,我們可以好好討論,究竟問題出在哪裡?
體制或制度本身可能存在正反兩面職能,但我們不希望存在負面職能。期待透過深度的檢討,可以清楚界定監委的職權範圍。就算無法用法律規範,也應存在道德規範(或公共監督),以符合民主課責的精神。
綜言之,這起事件衝擊的不只是監委的職能,還涉及司法檢察權或司法正義的內容,不能等閒視之。這事既已發生,就得好好思考如何善後。而最好的方式,就是啟動個案討論(可以是公聽會、研討會或其他公開討論會),同時將討論(或研究)的結論,落實在具體的司法改革上,才具實質意義。至於個案討論(方式)的啟動,可以由政府(官方)、民間、學術團體發起,也可以共同舉辦。但前提必須是公開透明,必須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任;也因這起個案明確,很容易可以提出並落實司法改革意見。
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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