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的設計,警察盤查的第一個目的,其實是要預防警察人員跟周遭民眾遭遇危害,預先檢查,而攔查過程查獲犯罪者,反而是「例外」,是一種「運氣問題」,但在訂定酒駕績效目標值後,各警察機關單位便會要求其基層員警努力達成目標值,但說穿了,「這是運氣問題」,如果要達成目標,那就不得不將法律擴張解釋,於是就出現了埋伏於可能飲酒的各場所等待任何車輛離開並攔停臨檢,或是在各大路口進行無差別酒精檢測等等正當程序原則上有疑慮的做法。
而既然績效制度要警察自己擴張解釋,甚至要為目標值忽視法律,就不免會有被法院追訴的問題發生,2012年桃園警察局發生為春安績效栽槍案,被懲處的是基層;去年斬手專案偽造文書請拘票的事情,最後被處罰的是基層;最高院近年開始追究以往很多毒品案件的違法搜索,被追訴的也還是基層;而回過頭來看,這次的公文中,被處分的仍然是基層。
從這樣長時間來看,可以發現專案計畫的制定者永遠不是被處分的人,績效制度的制定者永遠沒有錯,風險永遠是基層承擔。任意臨檢的現象產生的主因並不是員警,更多基層警察其實也認為這個現象應該改變,回歸正常的法治,但各警察機關浮濫的績效目標值,以及不合理的要求,阻礙了警政正常化。
國民都希望沒有犯罪的發生,但犯罪的防制仍有很多面向,不應該淪為警察機關間的數字競賽,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也持續推動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爭取讓實質執行的基層員警參與各項績效目標值的訂定,避免讓浮濫的績效造成員警過大的負擔與違法風險。
現職警員、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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