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憶國保開辦前,當時地方選舉民進黨候選人率先喊出敬老津貼並贏得選舉,之後每逢選舉競相加碼,不僅導致給付標準不一且成為地方龐大負擔,最後中央終於接手。於是國保在2007年三讀通過,除了將無職業者納保,同時也將「敬老津貼」與「原住民敬老津貼」併入,改稱「老年基本保障年金」與「原住民給付」。
國保於2008年10月開跑,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但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目前328萬被保險人當中,約240萬為家庭主婦(夫),其餘大多是失業或待業的經濟弱勢;這些人沒有職業缺少收入,也就構成「未繳」、「遲繳」或「繳不起」的主因了。
最近,國保還面臨一些棘手問題,乃由於開辦至今已10年,有103萬人未繳首期保費,因屆期即不能再補繳;其中1.6萬人將滿65歲,按規定即無法領取年金。如果要他們補繳所積欠的數額,即便給予分期,大部分人仍然是繳不起。這批最需要政府來保障老年基本生活者,該怎麼辦呢?因開了方便門即難以善後,政府可考慮按《社會救助法》來認定其救助或福利的資格,以為解套。
國保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以及「喪葬一次性給付」;2011年新增「生育給付」(1個月額度),2015年調高為2個月,即每胎3萬6564元。由於欠繳者只需補繳相當生育給付一半的保費,即可申領生育補助,領完之後又再度回到欠繳的狀況。這種佔國保便宜的人目前有270位,政府似乎只能認賠,幸好這筆1000多萬元給付比起政府花在宣導國保每年數億元的費用,只是九牛之一毛。重點是,政府應針對個案進行追蹤輔導,不只是為了追繳保費,更為了新生兒在此家庭中的生活與發展。
至於積欠保費罰配偶的措施,是為了課予夫妻互助之責,就像是有所得的父母幫未成年子女繳保費一樣。儘管目前多數是夫幫妻繳,隨著女性勞參率提升,未來情形會改變。然問題往往發生在夫妻關係不睦時,配偶不情願代繳或不代繳而遭罰才成為議題;在此情形下,或許也應課予有收入成年子女代繳之責。
至於針對國保開辦時已滿65歲,《國民年金法 》第31條規範需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即可視同本法被保險人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然而,對於開辦時未滿65歲並按規定繳保費者,年滿65歲之後若移居國外,究竟該怎麼領才公平?鑒於當時國保併入敬老津貼,保留了老人的福利權益,前提是國民且有居住事實;準此,可針對所繳年數來進行比例式折算,對於移居國外者可採(例如)每繳3個月可領取2個月的做法。
最後,國保缺少吸引力也是危機之一。乃因為國保給付率為1.3%,較勞保的1.55%為低;且國保自付6成保費,勞保若為受僱人只需擔負2成保費。總之,國保相對勞保「繳多領少」,於是有不少無業者寧願當「人頭」加入勞保,由業主幫忙繳保費,將來領取老年給付又優於國保。政府若能杜絕勞保的人頭,將有助於回歸國保人數;就像2014年政府修農保把資格從6個月延至15年,杜絕了假農民。
此外,年金額度也應逐步調升至「最低生活費」水準,才配得上「保障」。最荒謬的是,政府負擔的4成保費近年來並未按時足額提撥,政府帶頭遲繳,莫怪乎收繳率從開辦時超過7成,2018年只剩下43%!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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