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羈押審理程序 有問題嗎?(王妙華)

出版時間 2019/05/05

姑不論本件發生原因是否為法院漏看卷證,筆者想討論的,是該制度是否確能達到二次審查的目的,若僅是形式上要件審查,則可能會失去立法者訂立此條文之目的,試想,若被告是自願前往偵查機關做筆錄,檢察官嗣後發現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必要,為符合「拘捕前置原則」,必須「形式上」先將被告進行逮捕,始能進行羈押之聲請,那麼這樣的逮捕,實則徒具形式,恐怕無法達到二次審查的目的。
對於確保羈押審理程序的合法性,筆者認為,開放律師閱卷以及加重法院對羈押事由的告知義務,無疑才是更適切的作法,筆者亦對此部分的修法表示贊同,然而,若因一個「成效不大」的形式要件,將具有羈押原因、羈押必要且無不得羈押事由的被告予以請回,恐有過猶不及之疑慮,亦會造成日後偵查的難度,故立法者或可從目的及手段間,思考拘捕前置原則是否仍有運行之必要性。
另一個值得反思的問題是,檢察官於羈押庭應否蒞庭?
現行制度因《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羈押審理程序中,「得」到場陳述羈押的理由並且提出證據,亦即檢察官在現行法並無到庭的「義務」,除專案外,少見會有檢察官蒞庭陳述意見;或有認為,若檢察官得以蒞庭「提醒」法院,是否就不會導致該事件之發生?又是否讓檢察官蒞庭,法院即可被動地當一個純然的聽訟者?詳閱卷證難道不是法院及辯護人等所應盡之義務嗎?
對此,筆者同意羈押處分將使被告在獲得有罪判決之前,即與家庭、社會隔絕,要件審查上必須採相對嚴格之標準,若能由聲請羈押的檢察官到庭表示意見,敘明羈押理由及提出證據,辯護人也能對此進行答辯,實則筆者也樂見這樣的情景,但事實上有可能嗎?

以北部而言,每天內勤送進來的人犯可以說是「絡繹不絕」,內勤檢察官光是看卷、複訊、寫聲押書,可能就會耗掉不少時間,縱使有些地檢署會有備勤檢察官,但最根本的問題,仍是基層檢察官的人力不足,筆者做為一名刑案律師,有時陪偵到半夜都覺得疲憊不已,更遑論是當天的內勤檢察官,可能一整天都在值勤,若是要再強令其到庭表示意見,恐怕檢察官將會分身乏術。
筆者認為,現行制度在無法增加基層檢察官人力的前提下,似無修法之急迫性,若院方對於卷證資料有疑慮,或可以電話向檢方做確認,做成電話紀錄附卷亦無不可,站在律師的立場,則是擔憂等待內勤檢察官蒞庭的時間,反而將使被告人身自由被拘束的時間拉得更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則須我們進一步的思考。

執業律師、《刑事訴訟法》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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