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違規無從防範 可認定無過失

出版時間 2019/05/04
對方違規無從防範 可認定無過失

2017年4月間,桃園戴姓男子騎機車撞死跑步穿越馬路的蘇姓婦人,法院認定蘇婦突然衝出,戴男僅有不到2秒可反應,根本無從防範,最終判決無罪。2016年6月,高雄蔡姓婦人騎車行經路口時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顏姓男子從後方駕車撞死,檢方認定蔡婦違規在先,不起訴顏男。
2012年4月,台中王姓男子開車撞死在路口闖紅燈的吳姓女騎士,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月,但二審法官認為吳女闖紅燈是肇事主因,王男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改判無罪。
劉正穆說,依據「信賴原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用路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所以關於他人違規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時,才需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的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法官當然也會綜合路權、路況、酒精濃度等要件,綜合調查後,若被告確實有無法避免防範的狀況,而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就會認定被告沒有過失刑責。
記者楊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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