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指出,台灣未能參加國際刑警組織,加上簽署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不多,過去都是靠駐外人員憑個案一件件透過關係突破,過程中完全看他國臉色。
以過去經驗分析,就算與台灣簽有司法互助,但遇到案件請求協助時,多數國家也常以文件證據不足、缺漏為由出現拖延情況,加上各國法律刑責認定的標準不一,常會出現各唱各調,造成偵辦困難。
以伊拉克女婿勒殺岳父母為例,嫌犯已逃回伊拉克,就算我國發布通緝,該國恐也不會幫忙抓人,除非嫌犯日後搭機過境台灣,警方才有機會逮人。包括先前新加坡情侶來台產子疑殺嬰案、香港情侶遊台時男子殺女友案,情形都一樣,2案至今嫌犯都沒送來台受審。
記者劉文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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