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騎乘電動自行車的民眾越來越多,過去自行車被列為「慢車」,規範跟限制相較機車寬鬆,衍生許多交通問題;且有不少人擅自改裝車輛,讓車速上限提升,卻沒有相應罰則,影響道路安全,不少立委因此提案修改或增訂相關管理條文,昨在立院交委會初審通過,未來經立院三讀後可正式施行。
現行電動自行車的審驗允許最大行駛速度是每小時25公里,但有些民眾自行改裝,讓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上限提升。交委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由於電動自行車改裝後行車速度逾25公里,交通部過去認為性能等同機車,曾函釋以未掛牌車輛來罰3600元到1萬800元,立法院昨初審通過這類情況未來可罰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立院三讀後,等於違規罰則將大降。
此外,過去騎乘電動自行車要求依規定戴安全帽,但未戴安全帽未有裁罰,昨也初審通過可罰駕駛人300元。至於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載幼童,如駕駛人未滿18歲,或附載的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等,初審也通過可罰駕駛人300元到600元。
.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罰車輛所有人1800元至5400元,並責令改正
.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25公里,罰駕駛人900元至1800元
.騎乘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駕駛人300元
註:表列為立院初審通過條文,立院三讀後才會施行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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