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出張嘴,澄清跑斷腿,大多對司法的刻板印象來自於斷章取義的司法流言(如當過風紀股長所以不判死的錯誤報導)、來自於政治人物的消費(帶著攝影機和大隊人馬來按鈴申告)、來自內行人刻意講外行話。不過法官們請別急著生氣,作為司法改革的更生人,你只有好好溝通,沒有氣急敗壞的權利,也不要有千錯萬錯都是they的錯的態度,照照鏡子其實自己沒多帥,只比豬八戒好一點而已,要我拍胸脯保證其他法官都好棒棒,這種話光想就噁心,對於評鑑(監督)這樣的外律機制,稱不上心甘情願,但也不該拒於千里之外。
在這次的修法中(尤美女立委領銜提出的版本),其實有不少亮點,例如增加了懲戒的種類,以往讓人詬病就是可以選擇的懲戒種類太少,有時候會有大砲打小鳥的疑慮,而出狀況的法官可能需要的是其他的協助手段(這裡撇除貪污或重大犯罪確鑿的行徑),要知道培養一個法官投入的資源驚人,如果透過適當的在職訓練跟幫助,就能產生修正的效果,讓法官能有機會整理好自己重回到法庭上,這樣的橄欖枝是存有美意。
不過讓人看了會眉頭一皺,直覺案情不單純的地方也不少,像是以往常常被民間團體抨擊的是當事人不能聲請評鑑,這次無論是司法院的版本或立委大人的版本都已然放寬當事人提出評鑑,有沒有必要保留團體提出評鑑,包含會計師公會、專利師公會,甚至向外擴張到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外籍勞工、配偶扶助等團體,更不用說在鑑定人、代理人、輔佐人都可能來軋一腳的情況下,有無必要一直複製可以開啟評鑑的鑰匙,莫非要讓法官評鑑吃到飽?
另外司改國是會議中被否決的法律人評鑑基金會(詳細原因參考決議內容),這次有轉身變成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嫌疑,其中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增加了5名專門委員(專委為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3人、律師1人、法律學者1人),專門委員的設計來自於行政權的思考,硬塞在司法院體制內會不會顯得格格不入?
作為司法體制內的一份子,誰都希望揪出老鼠屎,評鑑制度的修正應該是要在好的模樣上再繼續微整形,這一刀要切得精準,不能倒洗澡水連嬰兒都倒掉,《法官法》此次修正可比薩諾斯的手套,是制度的建立或摧毀,端在一念之間。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