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台灣成為採取躉購費率(FIT)國家中,首見能源大戶「三重負擔」之國家:首先,在台灣用電大戶無法減免再生能源附加費;第二,用電大戶實際上早就按其用電量繳交大量再生能源附加費的貢獻,不被承認;第三,修法後增加「強制再生能源配比義務制度」義務。
在立法過程中很多學者疑問「為何單純電用的比較多就要負擔這樣的責任?」電力政策與配比根本不掌握在用電大戶手裡,而是由能源、電力政策、國營電業、《電業法》通盤規劃。
結果,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不力、無法順利達成2025年20%再生能源目標的責任,卻要毫無電源開發責任的電力用戶埋單,豈不荒謬?這也跟前陣子台積電三奈米環評被要求其提出「電從哪裡來」,有異曲同工之妙。問題出在,外部成本要內部化,也應該是透過碳稅、能源稅費等方式處理,而非「頭痛(燃煤製造的空氣污染)醫腳(其他地區新增再生能源發電)」。
政府在制度設計上刻意抹滅能源大戶甚至全民的再生能源貢獻。在新電價公式下,全民包括用電大戶早就繳交再生能源附加費,但因為長年來簡陋的用電標示制度,導致全民的用電配比內,並沒有特別將再生能源貢獻標示出來。
污名化用電大戶的原因無非就是經濟部在號稱50年來最大修正的《電業法》通過後,至今業績仍是零;而2年前經濟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立後,交易量仍慘兮兮。買的,是既有的再生能源憑證;賣的,也是原本躉購費率下的電。新的綠電計劃,開發商也都只想躉售給台電。政府的失職,卻要用電大戶承擔,合理嗎?
清華大學科法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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