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老師不觸犯《刑法》,但是只要有違反法規而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同樣構成解聘要件(草案第15條第1項第7款);因此,老師可能因為亂丟垃圾、大聲喧嘩、不依上級規定的方式進修,就會被校長以「違反法令規定,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移送教評會審議。同樣的,校長掌握了教評會的關鍵票數,一樣可以讓教師解聘。即便最後沒有解聘,也會把教師嚇個半死。
既然如此,老師完完全全遵守法令總不會有事吧?抱歉,那要看老師跟校長的關係好不好,倘若跟校長關係不好,校長可以強迫老師去兼主任、組長職務(草案第32條第1項第10款),再派一個重大工程去擔責任,還怕找不到缺失去構陷一個完全不懂《政府採購法》的老師嗎?這時,依《公務員懲戒法》將老師免職、撤職、休職,同時也會受到解聘處分(草案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老師即使教得再好、再怎麼照顧學生,一旦讓校長不高興,就很有可能面臨這樣的下場。
這是危言聳聽嗎?不,這是《教師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就有可能發生的事情。而教師保命之道,就是多巴結校長,乖乖聽校長的話。這樣的修法,不是在處理不適任老師,而是讓校園氛圍倒退回威權時代,校長獨攬生殺大權的局面。無怪乎,基層教師將這部草案稱為「清算鬥爭教師法」。
真正要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就要對症下藥。把狼師、沒有啟動處理怪罪不相干的教評會,根本是搞錯對象。而教育部做過調查,沒有證據顯示教評會有「師師相護」情形,把解決方案放在降低教評會教師代表根本就是開錯藥方。
以媒體報出的不適任教師或民間團體(如人本基金會)爭議的個案做深入分析,問題的關鍵在於:1.學校根本沒有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主要原因在於學校欠缺專業人才及處理所需資源)。2.教評會決議教師未達解聘程度時沒有公開揭示理由,而不服的一方沒有管道主張「複審」(教評會做出不解聘決定,即是最終決定)。因此,針對兩大關鍵點改善,即可強化不適任教師的處理,避免爭議。
本次草案納入全教總主張的「專業審查委員會」(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草案第17條),並於主管機關認為學校教評會決議有違法且不作為時,擔任「複審」的機關(草案第26條第2項),就已經是正確的藥方。而以目前教育部及各縣市專審會處理個案的情形來看,專審會確實能有效的幫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也是教師組織以專業角度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決心。
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各方都認同,但要找出關鍵、開對藥方。一旦搞錯方向,讓學校回到威權時代,變成「清算鬥爭教師法」,結果不僅是校園內的冷漠、抗拒,更是讓百年教育大業變得槁木死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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