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網評論:驅離共機的國際法基礎與限制(姜皇池)

出版時間 2019/04/06

然有人質疑海峽中線僅是一條想像虛線,有無國際法效力不無疑義,且國際法下,除非對方飛機闖入領空,否則攔截機通常僅伴飛並監控,倘中國飛機越過海峽中線,但並非在台灣領海上空,而是在台灣專屬經濟區上空,根據國際法,在專屬經濟區上空,飛機原則上仍享有飛越權,有何理由驅離中國軍機?
對此質疑,2001年中國與美國在海南島外專屬經濟區上空衝突事件,具有指標意義。中國外交部表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一般國際法,所有國家在一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飛越自由。但……美軍用偵察機在中國沿海上空針對中國的偵察行為及飛行狀態,早已超出了『飛越』的範疇,濫用並違反了『飛越自由』原則,對中國的安全利益構成了嚴重威脅。中國軍用飛機為維護國家安全對美國軍用偵察機進行監視是正當的。」

從此觀察,則中國認為若航空器從事「軍事情蒐」,則將逸脫「飛越」概念,當對沿岸國的安全造成威脅,則沿海國有權採取跟蹤監視,以自我防衛。
將之類比於殲11越界事件,該等軍機蓄意超越海峽想像中線進行恫嚇與威脅,其飛行目的顯然不是飛越,不僅我國如此認知,美國同樣做此認定,中國更是坦承不諱,且洋洋得意,既然是恫嚇與威脅的飛行,即不是「飛越自由」概念所涵蓋,即無飛越權有無的問題。
此外,該等殲11軍機出現在我國防空識別區,國際法下雖無「防空識別區」制度,但「防空識別區」是自我防衛的判斷標準之一,因此沿海國對於從事並不構成飛越行為的第三國軍機,亦存有適當反制權利,比如監控、伴飛或攔截等等。就此而言,對於中國的軍機在進入我國「防空識別區」之際,即得實施「效果與規模」相稱於威脅之反制措施。
毋庸諱言,對軍機之反制措施,固應相當審慎,但藉由觀察中國軍機之數量與性質,以及其飛越「防空識別區」的路徑或態樣,可作為判斷應否採取,或應以何種強度對應措施之依據。檢視國際實踐,通常固然僅會派遣軍機升空進行識別、監控,且在事後循由外交管道正式向入侵軍機國籍國提出抗議,但若單純的監控或伴飛無法達到驅離的目的,則國際實踐中,較積極的作為甚至可能包括發射「干擾彈」、進行騷擾飛行、打開火控雷達示警、進行火控雷達鎖定等等。

總體而言,驅離中國軍機,法律上並不複雜,有諸多合法手段,且不限於監控與伴飛,但真正複雜的是:兵兇戰危,加上台灣與中國間軍事力量的不對等,因此台灣採行合法反應措施時,如何選擇適當手段以達驅離目的,恐將嚴厲考驗國防部門之智慧。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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