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議的是,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雖有對下級檢察官的職務收取與移轉權,但依據《法官法》第93條第2項,此等命令須以書面為之,承辦檢察官也可因此陳述不同意見。但此等為防止藉檢察一體恣意干涉個案的防堵機制,不管是在「九月政爭」的原因案件,抑或是現今爆發的關說疑雲,都被視若無睹,致僅具道德宣示的作用。
雖然,即便查有前部長向檢察長關說之情事,但除非有接受私人金錢利益或有以其職位來壓迫檢察體系就範之事實,而可以貪污罪起訴,否則,就屬單純的行政不法,致落入不可能太重、也無實質意義的公務員懲處。只是原本最該守法,且應為全國表率的法律人,竟是最不守法者,實顯得相當諷刺。而所謂司法改革,恐將繼續停留於紙面之上。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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