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最近立法院逐條審查的「電信管理法」,即將取代現行《電信法》,但目前審查的版本都沒有將「緊急救助」的事項納入法案中。也就是說,一旦新的「電信管理法」通過後,警察、消防員、海巡人員在執行搜救時,沒有辦法依循緊急救助的機制迅速查詢到當事人的位置,屆時會嚴重影響緊急救助案件的搜救,甚至會因而延誤搜救,錯失黃金救援時間,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有人質疑,一旦開放緊急救助即時定位與查詢位置,會造成警察擴權,侵害人民隱私與通訊秘密自由,其實,這是對於警察的過度想像與誤解,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早就已經規定「調取通信紀錄僅限於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輕微的刑事案件則是完全不能調取通信紀錄。
本文在「電信管理法」討論的「緊急救助」部分,是針對非刑事案件,如:自殺、協尋失蹤人口、山難搜救、天然災害救援、家暴防制、兒少行蹤不明等攸關性命的救援行動,所以與警察偵辦刑案完全是兩回事。
資訊發達的時代,每個人對於行動電話與通訊內容的依賴都日益增長,幾乎人人都具備保護隱私權的觀念,因此一提到通話紀錄、查詢位置等,都會特別謹慎與敏感,當然隱私權與通信秘密絕對是需要保障而且不容侵犯的,尤其在處處都是資訊設備的環境下,隨時都應小心不要洩漏個資。但是,試想哪一天失智親人不慎走失,又或許親友登山迷路、在海域發生意外,或是遭遇風災地震不見蹤影,當生命與時間在賽跑,分秒必爭不能延誤,極需要被搜救人員找到之際,你在意的是隱私權,還是性命?
現職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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