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26條把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地方、全國教師會屬於《人民團體法》設置的組織,唯獨學校教師會不隸屬於《人團法》,但可以是地方或全國教師組織的支、分會,學校教師會的設立,是否有檢討的空間,有待各界集思廣益。又《教師法》第16條第1項,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其實未有《教師法》前,教師即有此權利,只是入法後更加明確。
學校教師會代表在發表意見時,習慣說「這是我們教師會的意見……」,其實大都是這位代表的個人意見,根本未開過會形成會議紀錄,這是學校主管非常困惑的事,但校長們都願傾聽與回應,且絕大部分的主管都不會阻攔老師的發言,只是教師對於民主程序的嚴謹度,尚待進一步的努力。
行政教師必須經常拜託教師同儕幫忙配合,屢有阻力,有時竟遭言語羞辱,只得在每年7月31日選擇「行政逃亡」。再者對於投訴案件,教師代表大都置身事外,以免得罪同儕。而有家長會代表在場的會議,教師的發言才會收斂,畢竟在少子化的今天,教師過多的權益爭取,只會讓家長害怕,選讀其他學校,造成減班超額。權與責不相稱,有責任的受制於無責任的,校園怎和諧?
除非熱忱依舊,教師考上教甄後,幾乎就開始落後。在圍牆內封閉的小型社會,教師享有公保的保障,比起外界私人機構必須擔負訂單壓力,可說非常無虞。
然而從課程改革來看,最大的關鍵因素仍是在教師身上,一本教科書、一枝粉筆、一個講台,可以教到退休,管他「教改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熱忱不足的老師仍以最原始的教學方法,持續的走完職場。原本可以在時間到了退休,礙於年金改革,都往後推遲了,這是幸還是不幸?
總之,教育是一種良心事業,選擇教育工作的初衷大家相去不遠,但每個人際遇不同,會受到周遭環境的影響,當熱忱消失,專業是回不來的,天下父母心誰來幫?誰都擔心被沒有熱忱、愛心的老師教到,教育要能夠上心,專業才能發揮,熱忱為先,何愁專業不至?
桃園市立陽明高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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