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跟團出國旅遊所需的簽證申請有兩種方式,自行辦理或由帶團的旅行社統一代辦,較少像越南的旅行業務與簽證分開或層層轉包,以致責任難以釐清且容易讓有心人鑽漏洞,類似像這152人假觀光真打工或是犯罪團夥利用旅遊活動和台灣放寬對各國與地區遊客簽證的政策最大的問題還不在旅行業務轉包上,最難以防弊的是越南人的真實身分。
台灣的健保舉世聞名,戶政的便捷與詳盡更是不遑多讓,如果以台灣經驗來擬訂觀宏簽證專案的實行細節將會顧此失彼。如果我說連越南戶政單位都不一定搞得清楚每一位越南國民出生紙、人民證上載明的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不知台灣核發簽證單位做何感想。觀光局不妨查核尋獲的25日跳機其中3人簽證上的出生月日是不是同樣都是1月1日。
越南人辨別個人身分主要有4種證件,人民證(身分證)、公民身分證、醫保卡(健保卡)及戶口名簿,四者效力各會因為所要辦理的事項而有輕重順序,拿人民證來說,只要遷了戶口,比如是從台北市遷到高雄市,人民證上的號碼就會換成不同的號碼,這就好像台灣的市話一旦跨區,原本的號碼也要跟著變更一樣,於是常會有一個越南人擁有多重身分的現象產生。
1999年第5號《議定》第5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證換發場合包括:人民證滿期;人民證損壞,無法使用;更換姓氏、名字、中間名、出生日期等內容;在省、中央直轄市範圍之外更換常住戶口登記處;外形特徵有改變等。
如果連出生日期都可以做事後變更,那麼要求以後申請觀宏簽證的越南民眾必須翔實填上出生日期還有何意義呢?更何況有些越南人的人民證上根本沒有載明出生日期,那要叫他們填上什麼呢?於是代辦簽證的越南旅行社乾脆統一填上1月1日。
也因為同一個越南人會擁有多個人民證號碼,在做土地轉讓時(房屋是跟著土地一起轉讓)就會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的使用人人民證號碼與本人現在的人民證號碼兜不攏的問題產生。
姓名、出生年月日、人民證號碼都可以因未提出事由或轉換常住地而變更,於是為了要證明你就是那一個越南人,最後就必須由各省市鄉人委會主席來做背書。
提出財力證明或是按城市給予電子簽證才是最有效遏止假觀光真打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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