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以金融弊案為例,金融是特許行業,我國金融管制法規雖密密麻麻,多如牛毛,上頭還有獨立監管的金管會,卻無能嚇阻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金融弊案。為何企業有恃無恐?因為價格系統的緣故!企業高層從事不法獲利活動(如金融超貸弊案),經濟風險是由兩個因素決定:不法弊案被揭露的機率(A因素),乘以實際制裁輕重的風險(B因素)。一旦弊案被揭露的機率太低,甚或趨近於零,制裁如何就無足輕重了。
那為何揭露機率太低呢?兩個因素:一是現代社會的運作太過複雜、專業,通常只有組織內部人士才知弊端所在;以永豐金吹哨者為例,王幗英及張晉源都是金控內部的高層專業人士,也才能一針見血指出營運弊端所在。二是內部專業人士縱使不同流合污(這已經很難了),也要受制於人,天人交戰之後,通常是遷就於「人性」而選擇緘默,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既被冠上「抓耙子」的污名,又要自己捲鋪蓋走路,甚而要面對違反保密義務的後續民、刑事洩密訴訟之訟累。
人非聖賢,試問誰要為了公益而事前付出這種代價呢?是以,往往直到弊案爆發或重大事故發生後才有人出面揭弊,如普悠瑪車禍案的台鐵積弊,儘管事後爆料者如雨後春筍,但已經無法挽回18條寶貴的生命。
「吹哨者保護法」是「提高弊案揭露機率」(A因素)的法案,一方面,從吹哨者角度言,就是排除其揭弊代價以鼓勵吹哨的制度,因此以保障其免於受報復的工作權,及免除其洩密的民、刑事責任為核心。另一方面,從被吹哨的企業主管而言,法案目的就是「大幅提高其掩飾弊案的代價」,進而嚇阻其從事不法及報復行為,白話版就是從價格系統著手而讓不法業主終日惶惶不安。
道理何在?因為在法案保護傘之下,除非企業主管有把握收買「所有」知情的員工(這談何容易呢?),否則只要有漏網之魚,就隨時可能有人出面揭發弊案而受法律保護,並將違法者繩之以法。如此一來,整個弊案的「共犯結構」就被破壞殆盡,即使企業主也難一手遮天,在經濟理性的驅使下,最好的選擇就是守法一途。
由此可知,「吹哨者保護法」同時也是政府及企業最好的反貪腐劑,對於高度隱密(如貪污)及特殊專業(如金融、財經)的犯罪,尤見其效果。正因如此,繼英、美之後,紐、澳、日等國及歐盟立法,都前仆後繼制訂相關法案。
此次廉政署提出的專法,從馬政府時期就研議迄今,相較於先前草案,已有諸多長足的進步,尤其是在「提高弊案揭露機率」(A因素)方面,值得肯定。然而,在實際制裁效果(B因素)方面,卻有「重舉輕放」之憾。
雖在草案研議過程,已有不少有識之士強烈呼籲要加重執意報復者的責任,以儆效尤,但定稿草案並未採取較嚴厲的刑罰制裁,而僅選擇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手段。更甚者,罰鍰最高數額一律訂為500萬元以下,而不以企業營業額比例作為裁罰基準,這對於總資產動輒上兆元的上市金控而言,恐怕是雷大雨小,九牛一毛,不但踩不到痛處,也可輕易轉嫁給投資大眾。
總言之,推動法案改革,應劍及履及。蔡政府雖在地方選舉挫敗,但中央仍是全面執政,務必記取首鼠兩端的慘痛教訓,展現改革魄力才能贏回民心。期待此次法案報行政院審查後,別再「狼來了」,給我們一個馬政府說到沒做到的吹哨者法案,讓公益的小蝦米也可以撼動貪腐的大鯨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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