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責網路平台 防衛台灣民主(邱家宜)

出版時間 2018/12/17

事實上,民主先進的德國、法國均已經依據其國情需求,完成對網路平台內容規範的相關立法。法國今年11月才完成立法,主要針對選舉期間(投票日前90天),政黨或候選人得向法院聲請禁制令,平台須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刪除;社群媒體平台須公開受贊助之內容(sponsored content)背後的出資者。德國更因為其納粹為禍的歷史傷痕,在2017年6月就通過《社交網路強制法》(Network Enforcement Law),要求大型社群網站必須在限期內移除明顯違反德國《刑法》的仇恨性、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
而臉書與Google的母國美國,更是在2016年就已經制定《反制外國宣傳與假新聞法案》,以國家整體安全防衛的高度,兩年撥款1.6億美元,成立跨部會「全球作戰中心」,由國務院召集國防部、國際開發署(USAID)、廣播理事會(BBG)及各情報機關組成。旨在讓美國及其盟國反制來自俄羅斯及中國等外國政府的政治宣傳、虛假資訊。而在各國紛紛立法,或施壓的同時,網路平台也開始針對各該國建立內容審議,或與各該國民間組織合作推動反制虛假訊息的計劃。
由於「網路長城」屏蔽,跨國網路平台一直進不了中國,台灣因此成為其華文內容最大生產與消費市場,自然也是其豐厚利潤所在。但相較於香港與新加坡,網路平台在台灣的投資與人員聘僱相對少。如今,因為台灣考慮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加進對網路平台課責的條款而主動聯合來信,似乎也顯示,廣大的台灣網路平台使用者們,應該更積極的思考如何讓這些跨國平台,為台灣消費者提供更適切的服務。

AIC在給賴院長的信中表示,行政院在今年11月送立法院的版本是符合「馬尼拉原則」的,但行政院在近日的發言中提到,將會在該法中對網路平台課以若干責任,與原版本精神不符,因此要求行政院應將原版本抽回,未來在與包括業者在內的各界進行討論協商後再提新版本。簡單的說,平台業者所欣賞的,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提出的原政院版,除了幾個宣示性條文,不但沒有列明主管機關,也沒有對網路平台進行任何課責,有立法等於沒立法,虛晃一招,業者自然歡迎。
對於業者的主動溝通,台灣社會當然歡迎,不過是否必須撤回法案重啟行政院方面的程序,在立法技術上其實未必需要如此,因為在立法過程中,個別立委都可針對政院版提出修正。至於在立法品質上會不會出現業者所擔心的,無法掌握德、法等國強調程序正當性、以不危害言論自由前提為立法要旨的精髓,台灣政府與民間的法學專業者與百家爭鳴的媒體自會嚴厲審視監督。平台業者必須正視其責任,開始與台灣官民對話,才是立足台灣市場,持續獲利的正確策略選擇。

媒體改造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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