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社維法》新草案的問題就在這,新草案中的「公共秩序」一詞把所有的公共秩序形式納入,但是實際上各種「秩序維護」需要不同的專業,而不論是《證券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氣象法》、《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更多公法架構下所欲維護的秩序,都不可能僅以警察機關既有能力與法律授權判斷。
這種各類型的訊息造成秩序危害,應該先由各機關釐清訊息的真假、是否偏頗,然後先行釐清與宣導,而在之後仍然出現謠言,才考慮由警察機關介入,不然第一時間警察機關就直接介入,既未處理謠言,警察機關本身也難以判斷,最後這樣的做法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只換來警察國家的罵名。
反而在舊法的妨害安寧還更加明確,在實務上已經明確化至日常生活、人身安全之討論,限縮在恐嚇公眾與煽惑犯罪的延伸之內,但是新法不僅以「公共秩序」一詞過度擴張,後半條文又訴諸主觀的「恐慌與畏懼」,新草案實際上只是更加不明確。
到目前為止的修法爭議,明眼人都知道這樣的修法是針對假訊息影響政府的政治信用的政策。這確實是一個應該被處理的問題,可若要訴諸《社維法》,即使不論《社維法》「違警罰法」的前身,《社維法》存在的目的,最終應限縮於警察職權對「實害」或「實害風險」的執法,是對於各種類施政「最後補充」。
既然知道是這樣的架構,執政者就應該要清楚,不能濫用《社維法》的模糊性,甚至擴張,警察人員的工作應該要回歸到「處理實害」。各類訊息管理的問題,如果都要這樣給警察處理,那我國何必設立複雜而精細的行政系統?在《社維法》預設的執法單位(地方警察分局),也根本無法應付這種常是全國性而有組織性的資訊清洗作為,即使退萬步同意這個修法,實際上也難以有效執法。
謠言最終是止於智者,而非止於處罰。執政者應正面面對問題,要求各機關積極進行謠言澄清,並傳遞正確的訊息,這才是正道。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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