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專欄:一堂憲法與公投的法普課(王子榮)

出版時間 2018/12/04

無法否認的是,在社會上始終有一種聲音,天大地大人民最大,公投結果既然是民意展現,為何不能大於《憲法》、區區15位大法官憑什麼說了算?原來,對法律系學生從大一踏入校門就學到《憲法》具有最高性的ABC,其實對民眾來說不該是那麼理所當然,不是輕率指責民智未開,也無關鄉民打趣的說智力測驗未通過,實際上這是法律作為和日常生活攸關的專門知識,無法落實在行起坐臥、柴米油鹽之中。好消息則是現在開始總不算晚,因為依照我們對公投的熱情(這次提案成案的有10案),保證這次學了之後馬上用得到,因為眾多民間團體已磨刀霍霍,放話要繼續提案,更希望能綁定2年後的總統大選,畢竟這次搭上縣市長選舉的便車,箇中政治味嘗過後已欲罷不能。
目光拉回來,說說《憲法》最高性怎麼來,其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路以來出發點都是在限制國家權力,避免國家權力擴張,法國大革命後的人權宣言大致奠定現代法治國家的《憲法》雛形,過程不只流淚還流血,真是「話若欲講透基 目屎道掰未離」(台語)。
《憲法》目的在限制國家的權力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也確立政府的架構,一方面《憲法》將普世的人權納入,基本權利是用來防禦國家公權力的侵害,另一方面因為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所以《憲法》也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我國「兄弟吾人獨創五權分立」),讓立法、行政、司法各司其職,立法制訂法律、行政負責執行、司法負責審查國家權力發動的合法性,和擔任判斷不同權利主體紛爭時的是非對錯,而任何牴觸《憲法》的法律都將塵歸塵、土歸土,失去效力,避免國家權力突然發生暴衝,就是《憲法》最高性存在的意義。
大法官解釋《憲法》,效力上視為《憲法》的延伸,適時提醒立法者有些決定是錯誤的,例子不勝枚舉,像過去羈押在《刑事訴訟法》是檢察官說了算,而大法官認為這樣違反《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從而促使羈押制度回歸正軌,交由法官決定。大法官雖然是少數,但《憲法》設定的功能就是希望當社會多數民意(立法)走錯方向時,還有人能適時的做出修正並力挽狂瀾,所以即便依《公投法》投出來的公投結果有一定法律效力,可孫悟空能耐再大也注定翻不過《憲法》(大法官解釋)這座五指山。

如果法普能落實,是不是就不會滋生這些為何公投過了卻還推不倒大法官的流言蜚語,公投與《憲法》從來就不是法律東西軍,彼此間不存在對抗,而是法律這一方必須臣服。
法普的講法會不會太高傲?如果能理解法普是廣大科普的一環,如果能認同不是會中文就會法律,那法普就是在專業的知識和一般人的理解上搭起橋樑,例如醫師群體對醫療知識的普及化推廣,早已大步邁開,都看不到車尾燈,然而法律這塊專業領域,只有少數人有意識到,眼前顯然還是一片有待努力的藍海,何妨打開法普這扇門,讓知識出得去、民眾進得來,雖然不能發大財,但法治國的理念能大放異彩!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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