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除了少數大型地院勉強擠出人力真正落實專庭制度外,如大地院即找出幾位法官來專辦強制處分專庭,其他法院只能權宜之計,讓個別法官掛上專股就交代過去,不過配合每年度的法官事務調整(審判業務),可能變成鐵打的專股流水的法官,業務一變動就換人上場,大部分專股最後的下場就是什麼都不專,只能說想像過於美好,現實卻總是如此殘酷。
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毒品案件的販賣、製造、運輸集中以專庭(股)審理,可能會在刑度上得到趨近一致的結果,以販毒為例,不僅僅是被告各次販毒的刑度,還包括多次犯罪全部的刑度該怎麼定奪。然而,可惜毒品專庭只著眼於重大毒品犯罪的預防效果,而忽略了所有毒品案件最初是施用毒品而起,施用毒品的被告容易有密集性的施用行為、為了籌措購買毒品的金錢又去犯下其他財產犯罪,更多的是為了更容易取得毒品走上販賣毒品的不歸路,施用毒品的案件更有集中給毒品專庭(股)審理的需求,多次的施用毒品犯行其實只要一個短暫隔離外界的措施就可斷除身體上的藥癮,刑度上如果是一次又一次加重,未必能真正解決問題,尤其在後端的矯正系統也會被不斷送來的毒品案件海嘯而沖毀。
更根本的問題是,立法配套與不同機關間資源盤點,毒品專庭如果要具有意義,納入施用毒品的案件只是第一步,關鍵仍在於法官有無法條可以運用,尤其毒癮的真正戒除需要整體的處遇計畫,包含修復家庭關係、重新融入社會、專屬個人的戒癮計畫等措施,這必須修正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才能做到。另外,司法機關手中沒有資源,不管盤點多久結果都一樣,所以讓醫療體系、社福體系參與其中才是關鍵。美國詩人佛洛斯特曾寫下廣為人知的作品「未竟之路」(The Road Not Taken),寫到「黃樹林裡分叉兩條路,而我選擇了較少人跡的一條,使得一切多麼地不同」,毒品專庭倘若是必走的路,如何讓這個選擇更有意義,而非淪為統一刑度度量衡的機器,惟有如此才能看到不同風景。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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