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台南市長賴清德即以賄選為由拒絕踏入市議會,對槓議長李全教,鬧到全國沸沸揚揚,連監察院都來插一腳,令人記憶猶新。在綠營掌握國會多數後,隨即於2016年5月27日三讀通過新《地方制度法》第44、46條修正條文,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會正、副主席的選舉及罷免,都改採「記名投票」制。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正好出爐,大法官肯認此一修正的合憲性,認為並無牴觸《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陽光往地方政治推進一大步,值得喝采。
然而,同樣是《地方制度法》撐起另一把「豁免追訴保護傘」,卻仍屹立不搖。依照該法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地方民代,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地方民代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本來,這種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豁免追訴特權」,《憲法》(第33、74、102條)保護傘僅限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姑且不論這種「禮遇特權」在當今比較憲法上還有無立足之地及存續價值為何,該不該重新檢討,但我國過往立法者將這種「規格」原原本本照搬到性質有別、任務不同的縣市議員、地方民代,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存疑。
實務上,每當檢調追查地方議員刑案,正要收網逮人時,地方議會就屢屢配合開議,阻撓追訴。遠的不說,這次九合一選舉涉嫌由樁腳向選民賄選的嘉義市副議長郭明賓,檢方於本月10日搜索郭的競選總部等處所,但郭早一步在6日出境前往中國,失聯數天後郭從中國搭機返台,隨即到市議會報到以便受議會撐起的「保護傘」,猶如其他罄竹難書的前例,立法如此規定,司法也無可奈何,只能看地方議會臉色辦事。這些案例凸顯「豁免追訴保護傘」的荒謬,選後應劍及履及,盡速檢討修正法案。
第三把是「不著痕跡保護傘」,縣市議會、代表會儘管掌握地方預算(含中央補助款的運用)及公共事務的生殺大權,但其公開程度等於是「都沒公開」,資訊透明指數近乎於零,與中央層級的立法院(一字不漏的公報及全程轉播議事),實在完全不可同日而語,一國兩制!
日前作家郝明義多次投書呼籲國人注意此事,並舉台北市議會的「社子島開發案」、「第一果菜市場改建案」會議紀錄為例,「用看電影來比喻的話,他們不但讓我們看的是默片,沒有任何聲音,每個人還都戴了口罩,連嘴型都不想洩露。連首善之區的台北市都如此了,其他縣市可以想像」。可謂一針見血、暮鼓晨鐘!這正是「不著痕跡保護傘」的威力,再不收斂,地方政治難期透明、清廉。
當然,令人詬病已久的我國反貪腐法制,欠缺追訴效能且落後國際基準甚遠,也是宿因,早該一併修正檢討。
不管這次藍綠輸贏,執政黨別再辜負人民期望,選後請盡速提出陽光法案的包裹立法,收起另兩把保護傘並健全反貪腐法制,讓陽光普照地方政治的黑暗角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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