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穿了,這是各縣市政府為了「收編」縣市裡的議員,欲給予民代一些「小惠」而設,卻造就地方議會勾串貪腐的政治生態。它讓議員的角色從「監督者」成為「資源分配者」,這種球員兼裁判又如何期盼他們當好議員?而且「口袋錢」、「私房錢」的概念,既不用公開,也不用招標程序,是很容易私相授予,或和廠商勾結牟取不當利益。
最近,最高法院的判決,判定新竹縣6名議員利用申請「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補助款」時,勾結廠商,從中牟取6成回扣,超過1000萬元,各被判1至7年徒刑,即是明顯一例。
其實,監察院曾在2011年的調查報告指出,「民意代表本應負起監督行政機關之責,卻在地方民代配合款運用上角色錯置為某一計畫預算之實際堆動者,且不用負起執行成敗之施政責任,顯不符分權制衡機制。」
值此次縣市首長與議員選舉之際,選民應該跳脫利益輸送之思維,主張廢除「議員配合款」,以斬斷台灣根深柢固、利益勾結的政治生態,杜絕地方預算資源不斷受到扭曲運用的亂象。台灣選民應該好好檢視自己選區的民意代表,問問他們是否支持廢除「議員配合款」?各黨派也應被挑戰是否支持廢除「議員配合款」?要砍斷數十年腐爛的老根,老黨、大黨需要痛切反省。我相信,台灣選民越來越關心此議題、主張廢除時,台灣的地方政治生態才會有清明的一天。
我認為,惟有這近40億元的「議員配合款」真正被廢除,回歸各縣市行政預算有效被監督執行時,真正清明的地方政治生態、好的民意代表才會產出。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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