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說法】省資源促和諧 婚姻平權修民法(苗博雅)

出版時間 2018/11/08

參考德、法經驗,可知另立專法是「走不通的繞遠路」。不僅延長社會的紛爭和撕裂,更浪費司法和立法資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Susanne Baer接受法務部訪談時曾表示「如果要走德國的路,那就必須再一次經歷逐步且緩慢地在各個關聯領域作法制上的調整,在效益的考量上,倘若社會已經成熟到一個階段,民眾對此議題已有共識,一步到位不論在政策上或是技術上,都是比較好的選擇。」以歷史為借鏡,既然最終仍須走上修正《民法》一途,畢其功於一役,把有限的社會資源投注在其他重要議題,將是最能促進公益的做法。
再者,從務實的觀點來看,相較於現在仍無版本的專法,修正《民法》可讓同性伴侶取得「配偶」身分,直接適用《民法》以及其他法令之配偶權益義務相關規定,在立法技術上是最經濟、簡便的選擇。
目前我國立法院內,已有《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通過委員會審查,只差院會二、三讀即可完成修法。2016年司法院針對尤美女立委版本僅需修改5條之《民法》修正草案,曾於書面意見表示若採「《民法》概括的定義條款」,就不必再逐一修改《民法》及其他法條用語,節省立法成本,也不會掛萬漏一,相當簡便可行,司法院表贊同。
而若採「專法」方式呢?涉及婚姻的權利義務眾多,除《民法》之規定外,舉凡稅務、社會福利……等皆散見於不同法規。法務部曾於《公政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指出「配偶專屬權益之法規計498項,皆須由法務部修訂《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侶法,賦予同性伴侶類似配偶之法定地位,同性伴侶方可適用各該法規。 」若以專法方式處理,則須「逐一」審視、修改498項配偶專屬權益法規,不但曠日廢時,且容易衍生法律適用爭議。不但浪費立法院審議時間,也耗費司法資源。
目前台灣主張另訂專法的人士,嘴上把專法形容得多麼美好,實際上連半條草案都提不出來。專法既然「八字都還沒半撇」,何來信心說立專法比修《民法》更好?光是等待反同人士把專法版本擠出來,讓這部專法把社會再次撕裂,再花費無數的時間「逐一個別」審視近500項法令,要花費多少社會成本?主張如同空氣一般的未知專法,比司法院贊同的《民法》具體修法版本更好,這豈不是買空賣空的詐騙術嗎?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為婚姻平權修《民法》提供充分的《憲法》法理基礎。從法律專業的觀點,修正《民法》,絕對比另立專法更能一次解決爭議,節省社會資源。更重要的是,盡速弭平、修復因反同而起的社會撕裂傷痕,是台灣社會走向團結最好的方式。

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公投第14案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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