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勞駕駛的警察 巡邏也可能翻車(蕭仁豪、施嘉承)

出版時間 2018/11/03

警察人員的車禍成因除被他車追撞外,可能會遇到需要判斷是否追逐嫌疑人與攔查交通違規的狀況,但目前的警察績效要求則會讓警察人員判斷偏頗,傾向無視風險而以爭取績效為主(例如今年8月彰化女警騎乘警用機車巡邏途中,為追逐違規行駛機車發生嚴重車禍);再來,目前的警察人員工作中有關於「到場時間」之要求也多有詬病,造成警察人員為了趕時間而超速、闖紅燈的問題(符合法令但車禍風險提高)。
而過勞駕駛也是常見的警察人員駕車風險問題。依據《勞基法》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職業駕駛人單日工作上限為12小時,且工作時間應間隔10小時,另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駕駛每日開車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警察巡邏勤務多混雜著深夜駕駛、特殊氣候駕駛,還需因應偶發事故有追逐犯罪嫌疑人之樣態,再考量目前警察人員作息混亂,常不符合運輸業管理原則,多有單日總工時常超過12小時之狀況,目前常見的是在12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中穿插長達6小時巡邏勤務,甚至有惡意規劃全日巡邏勤務且睡眠時間無法達到8小時的狀況,數種因子加疊,顯然會增強警察人員危勞駕駛的風險。
警察危勞駕駛問題除警員車禍造成的職業災害,也可能會形成對於道路安全的隱患,而此種管理問題造成的系統性風險,也並非僅藉由提升警察人員駕車技術就可以消除。基於道路安全與警察人員職業安全保障,提出以下建議:
一、關於緊急事件處置相關標準流程之規劃,應該考量各種環境與時間、地點,並非一概予以一致標準。
二、駕車安全訓練之落實,巡邏勤務之規劃應參照關於職業駕駛人駕車安全規範,並因警察人員更常遭遇需要使用危險駕駛技術,應訂立更嚴格的與工作時間、駕車時間長度有關之安全準則,為保障駕駛警察人員與用路人安全,相關勤務規劃不應讓主管漠視風險恣意訂定勤務時間、勤務長度與形式。

警察人員在道路上的車禍事故是能夠避免的,我們可以不要在危難發生後才哭泣,筆者曾見過台中市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今年9月20日的勤務表,勤務表中有不只一名警員連續擔服6小時的巡邏勤務,更有擔服10小時戶外勤務者,已明顯提升危勞駕車風險。希望台灣的警察可以改善過勞與危險駕車的現況,也希望用路人不要成為警民車禍事故中的受難者。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監事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