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上也有類似的立法,以美國刑法為例,一般所謂的故意,一定要有「知」( knowingly) ,但是美國法也承認,如果是willful blindness (視而不見),則「視為知」,依然構成故意。簡單講,willful blindness是一種鴕鳥的心態,鴕鳥把頭埋在沙堆裡,然後說「我什麼都不知道、不要怪我」。但其實,這個「不知」,完全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當然不能以自己刻意不看不聽不問,而就認為行為人沒有故意。
Willful blindness的理論,常被用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例如企業犯罪,大老闆們常說:我日理萬機,怎麼可能會知道這些事情?但是如果老闆們是「刻意」漠視企業的違法行為(例如排放污水、財報舞弊、貪污行賄),是無法主張沒有故意而卸責的。之前發生的某健身中心曾於財務快周轉不靈,幾乎要宣告破產前,還持續販售長年期的會員證,是否構成「詐欺」,也有一樣的問題。用willful blindness來看,企業主在此時,刻意忽視自己過幾天後就要破產甚至被停水停電,已經無力依照會員合約提供會員健身的服務內容,卻仍大力促銷多年期的昂貴會員證,這很明顯就是「就算最後無法履行合約內容我也不管了,先賣再說」的「刻意視而不見不能履約的事實」,當然構成詐欺的故意。
在個人生命身體的保護上,亦可舉例說明。例如:行為人站在5樓的陽台上往下丟石頭,石頭打傷了行人的頭。行為人固然可以說:「我要丟之前有看啊,底下沒人啊!」但陽台下面是人行道,行為人可以預見到有人會從騎樓內走出,但行為人覺得:「就算走出來被我打到我也要丟。」那麼這就是一種傷害的容任故意。
因此,在鬧區的競速行為導致人命傷亡,究竟是否是「故意殺人」?還是駕車撞人而肇逃?就要看行為人當時客觀的情況與主觀的心態。一般行為人自然不會直接說:「我就是要開快車,撞死人也不管」,因為若真的有這樣的證據,以殺人罪處理就不會有爭議了,問題就在沒有這樣的陳述來判別行為人內心的意思。於是,這就要看客觀的情況,例如:當時是幾點鐘?發生地點在哪?行為人開了多久的快車?如果是很晚的郊區,路上沒有行人,行為人僅開了10幾秒的快車,這時當然就很難有容任故意成立的可能。
反之,在交通尖峰期,車水馬龍的地段,持續的競速、甚至已經有驚險擦撞、但行為人也不管,直到撞倒人導致人命傷亡才停,則要說行為人可能有殺人的容任故意,是可以成立的。
刑罰的存在,是為了保障社會所認為的重要法益,開車競速,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險,也可能造成人命的傷亡,兩個法益彼此之間有重疊的可能,需要依照個案事實判斷適用的條文,是以為文如上,敬供各位參考。
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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