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2千萬救災錢 李朝卿判98年定讞

出版時間 2018/10/19

一審李朝卿被依收賄等罪重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上限30年、褫奪公權10年。二審認定,李朝卿在莫拉克颱風期間收取災修復建工程回扣款共1132萬餘元,在凡那比颱風災修復建工程,李朝卿等相關人員也從中收取530萬餘元,但李等人的收賄金額和件數,較一審認定少,因此李朝卿的刑度從30年減判為22年。
雖然李朝卿歷審都否認犯罪,但合議庭依據共同被告的供述、相關廠商證人的證述,卷附工程招標、投標資料,扣案之回扣等,認為李朝卿犯貪污等罪事證明確。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李朝卿被控涉案111次收賄中,有8罪事證明確,其中1罪判刑14年,其餘7罪各判刑12年,共計判刑98年,但最高法院並未宣告合併執行刑,有期徒刑上限僅30年,後續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出合併執行刑。依照慣例,檢察官將於1個月內通知李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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