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台灣對除垢這回事,存有奇怪的誤解,「人事清理」的意涵,本身就有待清理。除垢常被當成報復或究責,這自是誤解。除垢之所以不是報復,因為它是實現轉型正義的手段,而正義與報復不能混為一談。
除垢跟究責為何難以畫上等號,就不是那麼容易解釋。首創除垢法的捷克,禁止共產黨統治時期的特定人員擔任或參選公職,範圍包括:秘密警察跟他們的線民、還有一定層級以上的共黨黨工。按規定,光是曾經有過這些身分,就可以叫你走路,不管你是不是真的做過什麼傷天害理的勾當。在這種「只看身分、不問素行」的模式底下,除垢與究責自是無關。學者指出,捷克除垢法的目的,是要實現「最小限度的正義」,之所以是「最小限度」,正因為它並未追究責任,僅僅是要維護民主轉型的成果。
與此相對,「看身分、也問素行」的模式,也有前例。例如,兩德統一後,就將前東德司法官暫予停職,經審查後,再決定應留任或免職──不要再相信「前東德法官全部解僱重新招聘」的都市傳說了!審查不過者才要免職,通過審查者是可以留任的!在這種模式底下,除垢跟究責自有重疊之處。
可見,除垢跟究責,可以分開,也可以併行。哪種模式適合台灣呢?既然除垢常與報復經常糾纏不清,併行模式自是為人所喜,畢竟,究責與報復,更是關係密切、水乳交融。或許並非巧合的是,據報載,這正是促轉會構想中的除垢法。
筆者獲邀撰文,就得當一隻稱職的烏鴉,因此必須指出,這種模式,反而無法重建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因為,在這種模式底下,對於曾在威權時期擔任黨公職的人,如果查不到他的罪證,就不能叫他走路;但人民的不信任與猜忌,並不會跟著洗清。
就拿筆者任職的司法機關來說吧!在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裡,「法院是XX黨開的」之類援引威權原罪的地圖砲,固然時有所聞,卻很少有人真的能夠指出,這個引發民怨的法官或檢察官,在威權時期曾經冤過什麼人、枉過什麼法。
如果人民的不信任,並非源於特定公職人員的黑歷史,而是來自對威權統治的負面印象;如果人民在乎的不是具體特定的罪行,而是威權統治殘存的陰影與猜忌,促轉會為什麼偏偏要從追究個人責任著手?
必須立刻澄清的是,將除垢與究責脫鉤,並不是放棄或拒絕究責。無論是否制定除垢法,還原真相、追究責任,是轉型正義的基本任務;而不跟究責併行的除垢,也還有其他問題要解決:在什麼時期、曾經擔任什麼職位者,應當列為除垢的對象?要禁止這些人擔任一切公職,或僅禁止擔任部分公職?必須永久禁止,還是暫時禁止即可?回答這些問題時,效益跟公平的拉扯,甚至是除垢法的合憲性問題,必然會在我們耳邊喋喋不休。正義,向來就是如此艱難。
筆者的立場,在本文開頭就已經表明:不反對除垢,問題在於怎麼做。其實,轉型正義本來就沒有標準做法,該朝哪一條路走多遠,從來都是人民的集體意志決定的。就讓這次的失言風波成為警鈴,召喚我們共同正視轉型正義的嚴肅課題。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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