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囚14年 鄭性澤獲賠1728萬

出版時間 2018/08/31

法官認為,鄭男雖經再審判決無罪定讞,但他正值青壯年時期就被羈押,造成青春、自由、名譽逝去,不過14年前「十三姨KTV」槍殺警員案件發生時,鄭男確實在場,雖再審判決認定不是鄭男殺害警員,但鄭男在現場持槍彈的行為,確實容易招致犯罪嫌疑重大,且誤導偵查審判,其自身行為具有可歸責事由。
台中高分院考量鄭男案發時未婚、與家人同住,其收入雖無具體依據可證明,不過鄭男稱他從事廚房、擺攤等工作,再參酌鄭母陳述,可認定鄭男是家庭重要經濟支柱。
法官審酌,鄭男本身也有可歸究責任,因此未以每天最高5000元計算,僅以每日4000元當作補償基準,經計算他共遭羈押4322日,合計可獲補償1728萬8000元。鄭可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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