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上,教育部就國立校長之聘任是唯一權責機關,對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的校長享有最終決定權,校長遴選委員會對於教育部而言,頂多是「專家參與」,根本無法定拘束力,只有在教育部決定「聘任」時,才有《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處分」可言。更何況根據已經揭露無誤的事實,管中閔在報名參選時,不但已有偷跑的違法兼職現象,也並未揭露其與遴選委員蔡明興間的薪酬利害關係,相對地,蔡明興在遴選過程中同樣隱瞞上述重大利害關係。
換言之,台大及其遴委會不但未善盡查核不適格候選人的責任,程序上也出現經濟及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重大適法疑慮,形成對其他候選人的高度偏頗與不公平競爭,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教育部5月初發函台大要求重啟遴選,是教育部針對大學人事遴聘任免事項進行必要的適法性監督,完全正確,即使台大主張校長遴選屬大學自治事項,仍不得迴避適法性監督,重啟遴選是唯一正解。否則無異於將佔用大量民脂民膏的國立大學,視為法外之地,不但鼓勵任意違法兼職、鼓勵利益衝突、作弊說謊,而且等同宣示因此獲利者只要蠻橫不認錯,便可逼政府讓步,試問如此大學何能擔任高教責任?
蔡明興與管中閔刻意不揭露其利益衝突事實,不但已影響遴選委員對候選人之適格性、適任性判斷及其投票意向,也已影響是否同意推薦候選人之每一校務會議代表,當初對每一候選人之適任性、適格性判斷及其投票意向,如此重大的瑕疵,不是遴委會再發出「確認聲明」即得以補救,唯一解方是一切歸零,重新推舉遴選委員和接受參選報名,重啟遴選。
遴委會違背如此簡單的法理,葉部長竟還稱讚其「相當難得」?到底是有多深的管中閔情結,有以致之?到底是怎樣的黑箱交易,導致媒體也敢大剌剌地報導「葉俊榮與遴選委員協調結果,兩方再次確認遴選程序無重大瑕疵……教育部很可能最快在8月10日發公文同意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
蔡英文總統民調低落的主因,不是台大校長遴選案,而是凡事無能且前後矛盾,婦聯會案如此,教育部眼前表現也是典型。葉部長本該專心打贏台大管中閔等行政爭訟案,而且幾乎必贏無疑,卻偏偏欠缺道德勇氣,至於其8月4日所發聲明,表面上是澄清媒體報導,重點卻是重申放棄依法行政重啟遴選,堅持走喬事的第三條路。如此不循正道,只會使台大校園和社會對立更無從化解,付出更多無謂的政治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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