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性侵案發生在台中市東區某國小,2014年到2017年間,學校外聘就讀大學的洪姓男子擔任籃球隊助理教練,洪男卻利用這個機會,將球隊當成「後宮」。
去年還是大三生的洪男,先後對3名年僅10歲到11歲的女童,共做出17次猥褻、性侵犯行。其中對第1名女童,是在器材室以嘴巴給女童餵糖果,藉機親吻,並透過臉書私訊要求女童在第二節下課到女廁,並強吻、用手指性侵。
判決指出,洪男甚至以未清地板、幫忙開燈等理由,7度將第2名女童帶到教室、禮堂,宣稱要幫女童調整骨盆,卻撫摸下體猥褻。另外,洪男對第3名女童也是先騙到禮堂樓梯間之後,再以調整骨盆名義,對女童猥褻、指侵,直到這名女童受害回家吐露經過,母親到學校找老師了解,才揭發色助理教練的惡行。
全案經法院審理,洪男一審遭判應執行刑10年6月。洪男不服提起上訴,他在庭上也狡辯連連,聲稱「我並沒有把手指放進去,女童在醫院診斷出來的舊傷,無法確定真的是我造成的」。另外,他也辯稱,只是倚仗教練身分及信賴訓練專業的權勢,妨害3名女童性意思自由,但這與《刑法》所指「強制」、「違反其意願」不同,不構成強制性交罪,洪男和律師甚至請求法官依「情堪憫恕」減刑。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強制性交罪是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性行為須「絕對尊重他方意願」,就算被害人遭受侵害時沒有喊叫、抗拒,只要其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抑,就構成強制性交罪,而洪男犯罪情節非輕,對被害幼女身心造成的創傷不容漠視。
法官進一步強調,如果真的依照洪男辯詞對他減刑,顯然不容於時下一般民眾的法律情感,「更與當前國際社會力倡保護幼童不致因其懵懂無知而遭性侵害之主流思維背道而馳」(意指#MeToo運動),法官據此認定洪男辯詞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與量刑判斷,二審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3年2月至7年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0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
洪男辯稱是刑度較輕的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此辯解實務上很常見但通常無效,利用權勢性交是指被害人迫於權勢下同意的性行為,本件3名女童未同意,且年齡過小也無同意能力,所以仍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
依法院見解,進入性器官即符合性交定義,外陰部也屬性器官,摸到陰唇等同已進入陰部,洪男手指碰觸到女童陰唇,無論手指有無伸入陰道,均已構成性交,而非很多人認知的猥褻。
「情堪憫恕」是《刑法》59條的減刑事由,通常是法官認為縱使判法定最輕刑仍過重,例如賣海洛因最輕本刑無期徒刑,若只賣5公克也判無期徒刑未免過重,可引用本條減刑。但洪男為逞私慾殘害3名女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最輕本刑分別為7年、3年,法官這樣判並不過分,自不符本條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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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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