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景文科技大學二年級的張同學(19歲)向《蘋果》投訴,他與同學透過「591租屋網」,以月租金25000元承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綠中海2期社區的三層樓透天厝,由他代表和房東簽約,繳付2個月押金共5萬元,並於今年4月30日與其他同學一起搬入新居。
沒想到搬進新家卻是噩夢的開始,他和室友們衰事不斷,其中一名男同學騎車行經北宜公路時遇到落石坍方,差點沒命,最後更不幸發生車禍,驚悚情節有如電影《絕命終結站》真實上演。張同學驚恐地說,廁所水龍頭半夜還會自動打開,甚至「二樓右邊房間,晚上都會有一股像蜂蜜蛋糕的甜味飄散。」
向鄰居打聽才知5、6年前該處曾發生屋主在家中燒炭身亡的事件,張生並向《蘋果》出示2014年的法拍紀錄,筆錄載明前任屋主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房屋淪至3拍,以總價約910萬元標出。
張生以凶宅為由要求退租,房東卻認定他提前解約,拒絕退回5萬元押金,張生懊惱地告訴記者,自己是初次租屋,不知道要先問房東是否為凶宅。對此,記者數度撥打羅姓房東電話,但都轉接語音信箱。
律師李沛軒表示,凶宅就房屋買賣而言,屬於嚴重瑕疵,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告知,但對於出租凶宅卻沒有明確規定,若房東拒退押金,租客只能提告。建議房客在看屋時就要詢問是否為凶宅,甚至列入合約項目,若房東刻意隱瞞,就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遭到詐欺、要求退租,並可提告《刑法》詐欺罪。崔媽媽基金會則提醒,「如果租到凶宅,責任擔保部分只能再協商,目前沒有辦法強制要求房東終止合約。」
◎找有經驗的長輩或朋友陪同看屋
◎看屋時多詢問,如東西損壞該如何處理,並於合約載明
◎合約須載明承租房屋非凶宅
◎可要求看房屋權狀
◎對租賃契約內容有疑慮,須再三確認
◎向鄰居打聽該處屋況、房東評價
◎有疑慮別急著下訂金,不要1次付完整年租金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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