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抓捕吸毒者卻不給予有效監控與矯正機制,更是問題惡化的根源之一。幾十年來懲戒式的強力緝毒卻沒有搭配適當有效、剛柔並濟的戒毒處遇,只會讓幾十萬毒品犯不斷陷入再犯的惡性循環。換句話說,我國只重緝毒數據的政策做法,到頭來會讓檢警重複抓捕、法官反覆判刑、監獄持續爆滿,連帶影響監獄矯正成效和傷害我國人權形象。
追根究柢,減少毒品需求市場才是長遠而且關鍵的策略!就大方向言,刑事政策上必須改弦易轍,除緝毒外,也要把相當的資源投注到戒毒導向。目前我國司法上對毒品施用犯,在初犯上設定須先經觀察勒戒,但這是20年前因應海洛因所設計,面對今天暴增的安非他命和各種新興毒品案件早已無法因應,而且由於和緩起訴戒癮治療之間的衝突,造成實務上大量裁定駁回和不受理判決的訴訟浪費,都導致司法無法有效率處理毒品施用犯的處罰機制。
再者,目前為了給予毒品施用犯戒毒機會,雖然在檢察官階段有實施緩起訴戒癮治療,但據從事反毒第一線工作者指出,司法院及各地法院仍然相當保守,司法實務上沒有緩刑附戒癮治療的案例,也沒有戒癮治療的司法行政配套資源。更甚者,在戒癮治療過程可能施予短期隔離或強制治療的中間處遇措施,這部分涉及人身自由的干預,基於「法官保留」而需要法院的參與,但立法不足及司法院不願增加案件負擔的消極心態,再加上觀護資源不足,因此問題始終難以解決。
那該怎麼改革呢?關此,法界與醫界出現倡議聲浪,主張司法戒癮治療政策需要司法院和法務部、法官和檢察官的通盤配合才會有效,因此應當推動設立「毒品法庭」以有效整合資源。參考他山之石,美國毒品法庭是1980年代由佛羅里達州的地方層級法院發展而出,是因為法官面對龐大毒品施用犯反覆在法院和監獄之間循環,出現旋轉門現象,而自發性地開始創進與推動,透過多元的戒癮治療處遇來取代僵化的刑罰,符合目的性要求;此外,由法官來一併決定涉及人身自由的相關戒癮處遇,也符合法治國的要求。
既然反毒是政府第一要務,請小英政府在打擊毒品的領域上,徹底揮別過往那種開記者會宣示掃毒數據的作法。何不慎重看待毒品法庭的倡議,以新框架來引導新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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