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不是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國際公約》與其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方,然在此等呼籲各方公平分攤呼聲日益高張之際,台灣縱使一再遭到排擠,在正式國際關係地位幾乎是「國際難民」,但似乎亦將無以逃脫對難民救助貢獻部分心力的責任,因此若真能藉由國際合作向國際社會展現誠意與能力,或許是可取之道。
縱先不論我國是出於何種動機伸出醫療援手,該諒解備忘錄核心規範是:當澳洲所收留境外難民有緊急重大醫療需要時,台灣提供協助,然「緊急醫療」竟是送到5500公里的台灣醫療,而非就近前往澳洲?不僅如此,該備忘錄的執行,更讓台灣灰頭土臉,不僅未獲國際輿論讚賞,反而負面評論不斷。
首先,去年伊朗難民來台醫療事件,英國《衛報》呈現的是:台灣竟讓兩名需要繼續治療,不願回去的母子,在澳洲警力強押下離開台灣,結果是台灣駐英代表處副代表投書解釋:是該等難民同意來台醫療後離開,並無強迫情事。至於本案主要責任者澳洲,袖手旁觀,一派沒事。
現在澳洲報紙再披露,澳洲簽署此一諒解備忘錄目的是要避免難民在澳洲當地醫院接受治療後,尋求澳洲國內法救濟繼續居留。從此觀察,簡直是把台灣當作澳洲規避國際與國內責任的工具?報導又說,澳洲曾試圖與多個國家簽署此等協議,但其他國家皆不願意,惟有台灣伸出援手。倘若如此,則更不知從何說起?台灣或許「佛心無量」,真如外交部發言人所說:「持續秉持普世人權與健康價值的原則,協助友邦提升醫療水準,並與理念相近國家,繼續深化在醫療援助、人道救援。」但該諒解備忘錄竟然像是帶通姦對象上旅館,還要偷偷摸摸的。
簽署該秘密文件的結果是落得台灣政府裡外不是人。對外成為澳洲打壓難民權益的幫兇與工具,對內好像政府幹出見不得人的醜事,既無人知悉,更無從監督?吾人誠摯呼籲:假如澳洲無法給予合理滿意的解釋,政府應審慎思量終止此種令人不解、「神秘且見不得人的」醫療「人道」備忘錄。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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