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7年版《精神衛生法》對於強制住院的條件限制十分嚴格,第3條第4款規定:「病人有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方為嚴重病人。這個定義嚴重限縮強制住院的條件,因此,強制住院從每年數千件陡降為僅有7、800件。以最近幾個案例而言,在其暴力行為之外,另必須符合「嚴重病人」的定義方可能強制住院。惟很多暴力行為主因是「人格違常」,加上外在情境或壓力源所引起,精神病理只是其中一環,故雖可能有相關診斷,例如陣發性的衝動疾患或是情感型疾患(躁鬱症),但非絕對因果關係,不一定會被視為嚴重病人。
歐美國家的強制住院標準有採精神病理嚴重致無法處理自身事物,亦有採病人有傷害行為,上述兩種狀況皆經精神專科醫師評估後,由法官裁定。而台灣則須兩者具備方能強制住院。現在由審查會,而非法官裁定,為免有侵權之虞無可厚非,如果修法後由法官決定,對於一些具有可能引起高度暴力精神症狀但非嚴重病人的個案,基於有效治療可以降低衝動性,應可適度放寬定義。
以近期殺人事件進行假設:加害者殺人未遂或行兇之前被阻止了,在有具體事證的情況下,將病人強制送醫。這些個案可能具有高度暴力性加上壓力源,但沒有病識感,經醫師評估衝動性後,需住院接受相關藥物及社會心理治療或強制社區治療,但是依據《精神衛生法》,卻不符合嚴重病人定義,即便修法改由法官審理,這些尚未造成大禍的個案,仍無法強制住院或社區治療。
因此,筆者建議要有較完全的配套,包括嚴重病人的定義併有傷害行為方能強制住院的嚴格條件不變外,另立例外原則:「病人若有嚴重傷害行為,且可能與精神病理相關,(由衛生或社政主管機關──社會安全網政府的一環或家屬,提出申請),經三位精神專科醫師認定後,經法官審理,準適用嚴重病人與家庭暴力防治法處遇計畫,得予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
針對修法可能產生侵害人權的疑慮,目前國內因不吃藥或不規則服用藥物的病人超過5成,國外的研究甚至高達7成以上,因此,若不吃藥或稍微跟家裡起衝突就須強制住院的話,確實將嚴重侵害人權。因此除了依筆者前述建議,在定義上放寬暴力個案之強制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可由法官裁定處遇計劃保護令),在鑑定及後面的法官審查程序上必須嚴格──例如個案已出現傷害行為或過去曾有傷害行為,此次又因未吃藥而有暴力之虞,故準適用嚴重病人或《家暴法》規定;又如從未吃藥的個案有陣發性衝動,包括酒藥癮及衝動性疾患(不含人格違常個案),經專科醫師鑑定後,由法官裁決。
筆者認為,惟有在法律上做適度修改,實務上從嚴把關,社會安全網的補漏洞才能完備,且兼顧精神病患人權。
最後,無差別殺人,有許多是精神健康出了問題,但不必然有精神病,此時,需要集體的大眾覺醒與加強對自我保護的意識與能力。對於作為社會安全網的社工員也應加強有關精神疾病及暴力風險辨識能力的在職教育。對於大眾衛生教育的宣導更應加強,此部分修法草案已經有加入法源依據,不再贅述。(編按:完整版全文請見《蘋果》即時論壇)
台灣精神醫學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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