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通譯員戳破的司法公信力(李孝濂)

出版時間 2018/05/24

新聞指出,李姓通譯員將女移工指控80歲僱主所言之「阿公摸我胸部」譯作「阿公抓我的手摸他胸部」,並在警方詢問移工是否需要「免費法扶律師」時,替女移工說出「不用!我幫你翻譯就可以」這種離譜言論。首先,若報導屬實,該名通譯員確實涉及了《性騷擾防治法》的相關刑責,自不在話下;但除了行為失當之外,其在「通譯」偵訊過程中之行為更具嚴重爭議。
試問這樣一位「翻譯」不精確,且完全不尊重「司法」的行為人,為何可以出現在警局的「司法通譯」名單中?」
我國隨著「婚姻移民」與「國際移工」政策開放,東南亞裔人士也開始因訴訟,出現在各級司法、警政單位;司法單位為了因應實際發生的口譯需求,近年起大多開始進行一些「短期」、「兩三年一次」的法庭口譯培訓與檢核,並建置「特約通譯人才資料庫」做為通譯資源不足的解套方案。
我們姑且假設這種建置於體制邊緣,並且在培訓、檢核程序都極度從簡的「特約司法通譯」尚能維持其基本專業性,但這樣是否就立即補足司法通譯的缺漏?答案是否定的。法務部及司法院是在被監察院分別提出至少3件調查及糾正報告後,才漸漸在實務上重視「特約通譯」制度。但這樣的重視僅限於法院和檢察署,第一線接觸移民的移民署及警政單位,並未同步提升通譯品質,也因此,這位離譜的通譯員,仍然成為人選之一。
筆者認為,本案問題的源頭即來自於執法者的「心態」。在司法實務上,常發現執法人員有意或無意地忽略當事人的通譯需求──不是片面認定僅可勉強使用中文進行日常對話者能夠逕行製作筆錄,就是武斷地認為擁有雙語能力者當然具備司法通譯的技能。這簡直是視通譯專業於無物!

司法上的通譯制度,不應只是為了「幫助執法人員辦案」而已,它更肩負著讓不諳官方語言的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確保自己訴訟上應有權益的重要任務,並進而使司法的公正性得以確立。在本案中,不就發生了「警方明明告知可以請法扶律師」,但被通譯者惡意地片面拒絕,導致當事人錯失「法扶陪偵」的重要權利嗎?
筆者必須沉重指出:司法體系至今仍無法體認到「通譯」之存在並不只是要讓程序更方便進行,更重要的是,司法通譯制度未改善前,不僅原有通譯體系淪為擺設,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無法獲得保障,連帶司法體系的公信力都將受到嚴重質疑!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教育推廣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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