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洩密 無罪變有罪 「不足表率」判刑4月 馬:必上訴

出版時間 2018/05/16

馬英九涉嫌洩密罪部分,一審原本認定馬身為元首有院際調解權,因此判他無罪;但高等法院認為,本案並未涉及院際紛爭,馬英九也沒有實際召集五院調解,將他改判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馬英九還可上訴。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已被修法廢除)2013年間,偵辦其他案件時,監聽發現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全民電通案更一審獲判無罪後,涉嫌透過王金平向當時的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關說,要檢察官不要上訴;後來柯確實也因檢方未上訴而無罪定讞。
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年8月31日夜奔總統寓所向馬報告關說案情、遞交「專案報告」等書面資料,馬指示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入府後,又將偵查內容洩露給兩人,涉嫌洩密。隔天,馬又電邀黃二度到官邸補充報告;9月4日,馬又指示黃再向江補充報告。
馬英九事後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公開指謫王、柯等人「這不是關說,什麼才是關說」,引爆撼動朝野的9月政爭。只不過,被指關說的王、柯沒被起訴,反倒是黃世銘、馬英九先後被查辦洩密等罪,黃被高院二審依洩密與違反《通保法》等罪,合併加重改判1年3月、得易科罰金45萬5千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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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司法關說案爆出洩密疑雲,引發馬王「9月政爭」。

一審時,法官認定馬英九的行為的確構成洩密罪,但考量馬身為總統,且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院際調解權」,以預先因應可能的政治風暴,其行為符合阻卻違法(意即:雖違法但可不罰),判馬無罪。
高院認為,馬看完黃的「專案報告」後,以其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歷及法務部長經歷,明知司法關說案尚未偵結、案情須保密,而總統是廣義公務員,應負一般性保密義務,本案當時無院際爭議,不須行使院際調解權,且「總統沒有不遵守法律的權力」,馬身為民主法治國之元首,「未能恪遵法紀,顯然不足為表率」,但考量馬涉案較輕、危害較低,因此將其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馬英九從政30餘年屢遭人告發、檢舉不法近百件,但歷經司法調查,僅有台北市長特別費案與此件洩密案被起訴,但特別費案馬歷審均獲判無罪定讞,洩密案則是馬英九首度被判有罪的案件。馬昨臉色鐵青地說:「面對這樣一個案子,我如果回家睡大覺,這才叫做不足表率!」並強調一定上訴。
柯建銘表示「是遲來的正義」,但也認為判太輕了,柯還引用《菜根譚》名句「弄權一時,淒涼萬古」,形容馬的現況。王金平則表示尊重司法,不願多回應。

立委 柯建銘
立委 王金平
馬英九昨出席活動時,粉絲獻花幫他打氣。胡瑞麒攝

高等法院此一判決,乃是我國憲政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這個里程碑上寫著:總統,無論您再偉大,您的權力,都不是無限大!
我國總統直選後,歷任總統都有踰越權力適當界線的現象。歷任民選總統,無論藍綠,都以各種政治上的口號,作為擴權理由。但是,從4任民選總統的施政績效來看,總統權力不斷擴大,為台灣所帶來的好處,似乎遠小於所帶來的害處。所以,無論《憲法》法條的解釋,可以如何地將「院際爭議調處權」的形式和條件予以擴大,總統都不應憑藉著手中擁有的龐大行政資源,來介入司法、檢調、大學自治、宗教信仰、個人隱私……等領域。
總之,總統,若要能真正擁有國家重大事項的影響力和干涉權,其基礎應在於總統個人以自律與誠信為中心的領導能力。

廖義銘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

68歲
經歷:
.法務部長
.中華民國第12、13任總統
學歷:
.台大法律系畢業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
.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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